其实,只要是个成年人就了解强奸罪的基本定义,即施害者使用了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女性意志与女性当事人发生性关系,就足以判定强奸事实的发生。
但大多数人对强奸罪是有一定误解的,认为只要是女性当事人对警方指定对方违背了自己意愿,并发生了迫不得已的关系,对方就一定会受到强奸罪的刑罚。可不是哦,虽然在过去的年代里,尤其是在搞运动的特殊时期,的确存在被指认就会被处以强奸重罪,并且有段时期犯下强奸罪就会被判处死刑。
随着法制的健全,我们欣喜地看到无论重罪轻罪都要以证据来说话,甚至证据链不完整仅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都是不可以的。对于强奸罪,从法条上看主要判定标准是违背了女性意志,并未对其它要件加以说明,但不代表强奸罪的定罪仅凭女性被害人指定即可。
所以,强奸罪必须是要有证据支持的,推断 #如何看待钱枫被曝涉嫌性侵#中警方未予立案时所指“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有强奸行为”就是说明该事件缺乏证据支持,仅凭小艺指控以及监控录像里小艺被拖着走还不能小艺被实施了强奸,如果压根就没发生性关系,是被其他行为撕裂的呢?所以,强奸罪的首要前提是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才是违背了女性意志。
那么如何判定有性关系发生呢?当然是要有体液证据。此证据来源说简单也简单,要说难也有可能是无法实现的。为什么这么说呢?最常见情况是现在更多优雅的男士自主选择了使用避孕套,如果这样实施了强奸行为,试问已被侵扰或惊恐万状的被害女性能有几个做到清醒地抓住装入罪证的避孕套不放呢?并且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还有,不傻的、优雅的男士们绝对会第一时间将避孕套撇入马桶,那么被害女性到哪去捞取“罪证”呢?
某些情况下会有另外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或其他物证。关于录音录像,当我们捋直思维去想,如果女性当事人有时间做准备录音录像,那么此“被害人”怕是碰瓷的被强奸吧。另外,如果强奸行为发生于酒店住宅等密闭空间,并且优雅男士们普遍喜欢选择高雅、有品位的私密空间,存有录音录像的可能性极小,尽管某些酒店确有被犯罪分子出于偷窥的目的安装了针孔摄像头,但被警方寻获并得到现场记录的几率有多大呢?当然特例是有的,比如吴签的被实锤来自其队友的跟拍。
另外的物证比如优雅男士们不小心遗落在女性身体外部或衣物、擦拭物上的体液,这个证据的可能性极大,虽然男士们足够优雅,但被及时提取的可能性极小,甚至女性往往在冲洗肮脏残留时才发现但为时已晚。毛发应该是没有证明力的,除非薅下了优雅男士的大把体毛,仅仅几根可以被认定为偶然或恶意获取。
另外的证据也包括强奸行为实施前的一些佐证,比如新时代部分优雅男士们采用了“迷”的方式,如果可以证明有食物饮品中含有相关成分当然可以作为认定强奸的重要物证,但是,如果饮料包装已被处理了呢?对于智商高人一等的优雅男士们,有什么是他们想不到、做不到的呢?
基于此,我说使用了避孕套真有可能不算强奸,换个说法更好理解些:使用避孕套真有可能使强奸被认定为证据不足,从而“强奸”不算强奸。而某案中监控录像显示优雅男士对已醉酒的被侵害对象实施了拖拽行为可视为帮助、搀扶、助人为乐,虽然聊天记录里有发大红包的过程且未对“强奸”作出过多辩解,只能说明优雅的男士爱得很深,不想在言语中争长短,如果一定说是强奸,那至多说算个流氓吧,真诚道歉就是了。
再说近日发生的钱枫被曝性侵。的确钱枫只是一个非顶部的演艺人员,似乎被曝性侵一事应该瞬间水落石出,但诸位别忘了,钱是演艺圈普通演艺人员中的典型人物,且新近亲笔签署了郑重其事的、官方拟定的艺人艺德承诺书,如落强奸罪名……所以,你得细品。
另,敬请各位看客正视本文,作者本意您懂得,切勿将本篇内容视作教唆规避法律,事实证明人在做,天在看,犯了罪恶早晚完蛋。谢赏读,期待您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独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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