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土地属于集体财产,村民个人想要建房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证,还需要向当地相应的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审批,通过审批之后所建的房屋就是合法建筑。山东的张朝阳(化名)在翻建合法的老房后,却遭遇了房屋被认定为违建的窘况,这究竟是为何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张朝阳是山东某村的村民,从小就是大人们口中的“别人家的乖孩子”,一路顺利的读书读到大学毕业,工作后就把父母从农村老家接到了城里和他一起生活。

时间一晃五六年过去了,张朝阳也要结婚生子,再和父母住在一起便不大合适,父母也想要回到农村去过田园牧歌的生活。但农村的老房因长期无人居住修缮,经年的风吹雨打使它们已经丧失了安全居住的条件,于是张朝阳决定重新翻建后再让父母回去居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然而房屋翻建好后,张朝阳却被当地规划部门告知,因他的翻建行为未依法进行规划审批,因此属于违建,应当依法自行拆除。这可让他吃了惊,自家的老房既依法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也取得了建设规划审批,怎么翻新一下就变成违建了呢?

律师说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需要再次经过相关规划部门的审批,而具体的规划管理办法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那么为什么翻建一下老房还需要二次审批呢?

其实很多村民都会像张朝阳一样存在这样的误解,那就是老房子已经通过了规划审批,就理所当然的认为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翻建新房不需要再次审批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因为很多村民在翻建老房时,往往会为了提高居住条件、提升美观程度等目的,扩建或加高原有住房;还有一些房屋在翻建时,存在房屋权属争议;另外还存在一些村民已经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仍然翻建农村住房居住的情况。因此,在翻建老房时,再次申请规划审批有一定的实践基础。

是不是只要在翻建时没有经过政府的规划审批,翻建的房屋就应当被认定为违建予以拆除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也就是说,管理部门在发现村民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私自建设的,应当先报请乡、镇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敦促其完善审批手续;在其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再决定拆除违建。

同时,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建房“重用地审批,轻规划审批”的情况也由来已久,况且村民在翻建房屋时, 也是基于对老房子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及规划审批等手续的合理信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作为基层工作者的乡、镇政府更应当充分考虑村民的实际生活需要,积极的履行政府职责,督促其完善相应的手续,而不应为了管理便利而一刀切的处理,置村民的合法利益于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