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关注来源:综合山东高法 编 辑 :滨小影

2021年8月27日上午10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并罚,判处蔡国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上诉人蔡国华在担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在恒丰银行发放核心员工奖励薪酬、推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造成恒丰银行损失共计人民币8.9亿余元。2014年至2017年,蔡国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恒丰银行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18万余元。2015年至2016年,蔡国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将恒丰银行48亿元资金以信托贷款形式转入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2006年至2017年,蔡国华利用担任中共沾化县委书记、烟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青岛海域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实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殿治等8家单位或个人,在银行贷款、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亿余元(其中10.7亿余元系未遂)。2017年4月至8月,蔡国华在明知申请贷款项目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授意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贷款35亿元,给恒丰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山东高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诉人亲属及社会各届群众旁听了宣判。

人物履历

1981.07——1984.08,在阳信县阳信镇医院工作;

1984.08——1986.06,共青团阳信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1986.06——1989.05,共青团阳信县委宣传部部长(1986.09—1988.07在山东师范大学政治系干部专修科学习);

1989.05——1991.09,共青团阳信县委副书记;

1991.09——1997.03,惠民(滨州)地委台办副科级干部,宣传科副科长、科长,人秘科科长;

1997.03——2002.01,共青团滨州地(市)委副书记、书记,市人大常委(1997.09—2000.06在山东省委党校研究生班学习);

2002.01——2003.04,共青团山东省委委员、共青团滨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山东省青联常委(2002.03—2005.06在西北工业大学系统工程专业学习);

2003.04——2003.12,共青团山东省委委员、中共滨州市委候补委员、共青团滨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山东省青联常委;

2003.12——2004.01,沾化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代县长;

2004.01——2005.12,沾化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2005.12——2006.01,沾化县委书记;

2006.01——2007.12,沾化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7.12——2009.11,烟台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09.11——2012.02,烟台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兼市国资委党委书记;

2012.02——2013.12,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兼市国资委党委书记。

2013.12——2018.04,恒丰银行董事长。

中共滨州市第六次党代会代表,第七届、第八届人大代表;中国共青团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