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局

林字提〔2021〕1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088号提案的答复

刘祖治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公益林管理、推进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益林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实施意义

为实现山川秀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指出“林业不仅要满足社会对木材等林产品的多样化需求,更要满足改善生态状况、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需要,生态需求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第一需求”,并要求“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按照主要用途的不同,将全国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据此,我国在2001年开始试点的基础上,2004年正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对公益林实施补偿。到2020年,我省公益林面积约7500万亩,年补偿资金约14亿元,全省累计补偿资金近160亿元。202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公益林保护制度的建立完善与实施,有效改善了我省生态环境,有力促进了广大林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省建设生态强省、实施“三高四新”战略的重要内容。

二、关于公益林调整的问题

公益林调整已有严格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同时,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林地及其林地上的森林也不能随意划定为公益林。所以,公益林不能随意替换,也不能以公益林发生火灾等为由调出公益林。

三、关于公益林经营的有关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按照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规程,生长油茶、茶叶、鲜果类的土地,其土地性质已不再属于“林地”而是“种植园地”。所以,在公益林地改种油茶、茶叶、鲜果类有悖于上述规定,属于禁止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所以,在严格遵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等有关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公益林地可以发展生态旅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同时,为保障公益林经营收入,目前我省范围内所有的省级以上公益林都已购买了森林保险,所有保费全部由财政统筹安排。所以,公益林发生森林火灾等灾情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利用理赔资金对火烧迹地等进行补植补造,尽快恢复公益林生态服务功能。

下一步,为提高公益林生态服务功能,增加公益林经营者收入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我局将督促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对公益林火烧迹地等要尽快组织恢复森林植被,维护公益林生态功能和生态系统稳定。同时,我局也将积极探索和开发公益林生态产品,如适度发展公益林生态旅游、和林下经济、开发公益林林业碳汇、开展公益林森林认证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公益林保护和补偿资金,切实提高公益林经营者收入,缓解公益林补偿标准较低的矛盾。

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林业局

2021年5月12日

来源: 湖南省林业局 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