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而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本案中,安徽金迪公司诉请保护的商业秘密即是指其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客户信息,具体包括车主姓名、联系方式、车型、车架号、购车时间以及后续维修保养记录等经营信息。如果这些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当然应受法律保护。
具体来看,安徽金迪公司作为比亚迪汽车的特许经销商,其销售车辆的车主信息、车辆信息及车辆维修和保养数据经录入到比亚迪汽车经销商售后服务平台即比亚迪DMS系统里后,只有输入特定的账号和密码才能进入该系统进行查看。
结合邓马林、汪志祥所涉刑事案件、安徽金迪公司与其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及汽车的维修、保养系比亚迪4S店一大经营业务来看,安徽金迪公司主张的上述经营信息系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此是本案中安徽金迪公司主张保护的权利客体。
那么,本案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即安徽金迪公司主张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的问题。从邓马林、汪志祥所涉刑事案件来看,邓马林、汪志祥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是2017年间,早于邓马林、汪志祥与安徽金迪公司2018年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且六安信泰公司亦是比亚迪汽车的特许经销商,有权登录和使用比亚迪汽车经销商售后服务平台即比亚迪DMS系统,两家经销商均在六安且住所地相近,买车客户并非必须在购车经销商处对所购比亚迪汽车进行后续的保养和维修,其有自主选择比亚迪4S店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的权利,事实上安徽金迪公司购车用户有在六安信泰公司维修保养车辆,六安信泰公司购车用户也有在安徽金迪公司维修保养车辆,且经庭审调查,只要车主选择到六安信泰公司保养维修一次,六安信泰公司即可通过比亚迪DMS系统看到该车辆信息、车主信息及车主登记在亚迪DMS系统里的包括此前通过安徽金迪公司录入的所有信息,安徽金迪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
同时,安徽金迪公司所诉侵权自然人中,并非所有员工都掌握亚迪DMS系统账号和密码,有的员工并没有与安徽金迪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有的员工离职是因为与安徽金迪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综上所述,安徽金迪公司在本案中无法证明具体的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采取何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侵害了其经营信息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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