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洛南县人民政府

近日,洛南法院执行局迅速出击,顺利执行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充分彰显了“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实效和司法为民理念。

2018年3月,申请执行人王某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挖掘机一台,被执行人姚某为担保人。2019年10月,挖掘机按揭款全部付清。同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姚某强行将挖掘机开走拒不归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提起诉讼。2021年3月洛南法院判决姚某返还挖掘机并按照每日800元的标准赔偿扣押挖掘机期间的经济损失。姚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姚某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承办法官通过多种途径均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姚某。 2021年8月18日上午,承办法官接到举报发现被执行人姚某下落,四名干警迅速出击,将被执行人姚某强制传唤到法院,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姚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 为最大程度降低被执行人损失,承办法官耐心的向其释法明理,讲述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其如不及时返还挖掘机,每拖延一日,便要多赔偿800元经济损失,被执行人姚某最终同意返还挖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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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3时许,承办法官一行七人,带着被执行人姚某,找到挖掘机,经申请执行王某现场确认,该挖掘机确系自己购买的挖掘机,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完成挖掘机的交接,申请执行人王某出具收条,双方在执行笔录上签字确认,交接工作圆满完成,对于经济赔偿部分,双方同意下一步进行协商解决。

本案的执行是洛南法院将“我为群众办实事”理念融入到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点点滴滴,切实替群众着想的一个缩影。今后,洛南法院将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持续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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