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楼道内私自安装摄像头,邻居认为侵犯其隐私权,要求予以拆除,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岔河人民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件。

据介绍,仇某与王某是邻居,住在同一栋楼的同一楼层。王某出于安全考虑,在楼道内安装了旋转式摄像头。但仇某认为,王某私装摄像头的做法侵犯了其隐私权,要求王某予以拆除。

庭审中,仇某主张王某安装的摄像头让其每次回家都感觉在监视之下,心理很不舒服,且通过该摄像头可以掌握其出入时间等,侵犯其隐私权。王某主张摄像头视角可调节,其对准的系电梯口及楼梯口,并未对准原告家门口,且其发现家门口有人乱涂乱画,如拆除摄像头其自身安全难以保障。

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在十五日内拆除旋转式摄像头。

法官说法:

出入住宅信息属于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

王某在楼道内安装的摄像头,能够拍到仇某进出住宅的信息,已超出合理限度,侵犯了仇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后果。王某称该摄像头视角可作调节,现拍摄方向为电梯口及楼梯口,不侵犯仇某隐私,但考虑到是否调节摄像头的视角、如何调节均不能为仇某所控制,仇某亦不可能时时监督使用摄像头的行为,其个人隐私仍受到客观威胁,故对王某的上述辩称不予采纳。至于王某称拆除摄像头难以保障其自身安全,根据庭审中的陈述,王某安装摄像头主要是作为一种防范手段,其没有明显的侵害危险,仅在于加强自身安全而安装摄像头,但其安装摄像头所维护的权益和他人的隐私利益之间进行衡量,不能认为超过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且王某尚有其它合理方式达到其生活安全防范目的,故王某安装摄像头的方式不当,应予拆除。

通讯员 吴霞 汪胜男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