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文件名称看,主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二是如何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围绕这两个问题,从《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主要工作措施和组织实施三部分内容看,可将其主要内容概括为坚持1个导向,完善3个体系,创新评价方式的7项举措,运用好3个手段(机制),强化评价的4个维度,要达到4个目的。

1、坚持1个导向。《指导意见》在“指导思想”提出“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这里的“正确”,可理解为在“基本原则”提出“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而“评价导向”就是“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

2、完善3个评价体系。《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根据条款规定,主要完善以下3个体系:

(1)构建科技成果多元价值的评价体系。科技成果价值具有多元特点,决定了评价重点、所采用的方法等均有所不同。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5月30日召开的“科技三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正确评价科技创新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任何一项科技成果,都由上述五个价值构成,即科技成果价值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科技成果价值=a科学价值+b技术价值+c经济价值+d社会价值+e文化价值。其中,0≦a,b,c,d,e≧1,且a+b+c+d+e=1。

理论上讲,分别评价出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就可以得出科技成果的价值。

《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一)条提出:“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从中可知,科学价值、文化价值主要是定性评价,而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可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科技成果多元价值的特点决定了不能简单地将各元价值加总。在评价时,应分别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再综合得出该成果的价值。在多主体参与评价时,各主体对科技成果的各元价值的评价会有所不同,因而可侧重评价科技成果的各元价值。

(2)构建主体多元参与的评价体系。《指导意见》在“基本原则”中提出“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的积极性”。在“组织实施”部分提出:“落实主体责任。科技成果评价实行‘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在第二部分第(六)条提出“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不同的主体对科技成果评价的目的、所采用的方式方法、选取的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的使用等都有所不同。各主体可按其所需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由于国防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全,不能进行公开评价。对此,《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提出:“改革国防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探索多主体参与评价的办法”。

(3)健全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评价方式、评价方法、评价指标等均有所不同。针对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评价指标单一等问题,《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二)条将科技成果分成三种类型: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推行代表作制度;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3、创新评价方式的7项举措。针对《指导意见》提出的“解决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以及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工作措施”提出了以下7项举措:

(1)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包括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

(2)加快推进国家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指导意见》提出了以下五项改革措施:一是深入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抓紧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二是建设完善国家科技成果项目库;三是改革国防科技成果评价制度;四是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五是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

(3)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指导意见》提出了以下五项措施:一是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二是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三是建立全国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机制;四是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五是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在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中的先行先试作用。

(4)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指导意见》提出了以下三项措施:一是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二是推广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模式;三是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

(5)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指导意见》提出了以下五项措施:一是制定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二是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行业标准;三是形成并推广科技成果创新性、成熟度评价指标和方法;四是鼓励部门、地方、行业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成果评价政策、标准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五是推进评价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

(6)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主要内容包括控制奖励数量、调整国家科技奖评奖周期、完善奖励提名制、优化科技奖励项目等,使科技奖励回归荣誉性,提高科技奖励整体水平。

(7)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四唯”问题。

4、运用好3个工具(机制)。针对评价根据《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九)和(十)条规定,运用好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

(1)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二是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三是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四是推广标准化评价,以解决评价;五是建设评价工具方法库。

(2)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机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项:一是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二是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

(3)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免责机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项:一是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二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

5、强化评价的4个维度。从《指导意见》的规定看,主要涉及以下4个维度:

(1)评价周期维度,既要进行近期评价,也要加强中长期评价。

(2)评价主体维度,坚持“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突出评价的用户导向、应用导向、绩效导向。《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的积极性”。

(3)评价时点维度。针对科研渐近性、成果阶段性的特点,既要加强事前事中评价,也要加强“后评价和成果回溯”,“抓紧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等。

(4)评价方法维度。《指导意见》提出创新评价方式,至于如何创新,提出“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即利用新的技术手段,采用新的方式。

6、达到4个目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从中可以看出,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要达到以下目的:

(1)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

(2)产出高质量成果,“着力强化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

(3)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主要通过“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和“营造成果评价的良好创新生态”来达到这一目的;

(4)促进创新链、产业链和价值链深度融合,通过“引导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提早介入研发活动”实现,进而“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

从上述分析可知,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由评价导向、评价体系、评价方式、评价维度和评价目的等构成,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则要从坚持正确的评估导向、完善3个体系、从7个方面创新评价方式、强化4个评价维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以上就是我学习《指导意见》的认识。至于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一是要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大胆探索,完善评价体系;二是要充分发挥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加大评价结果的运用;三是鼓励评价方式方法的创新;四是善于总结经验,包括成功的和不成功的。

政策的生命在于落实,《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组织实施”提出了四项措施。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级高工。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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