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前夫刘远生被控伪造公司印章罪、虚假诉讼罪案一审宣判后,涉及他的一起经济纠纷判决结果转变。
8月3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温州市万顺植物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宗发处获悉,他与刘远生、海南明日香旅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健明之间持续8年之久的纠纷已于近日再审改判,广东湛江中院裁定,撤销2016年8月湛江市吴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健明的诉讼请求。
民事裁定书载明,在追要借款之际,刘远生伙同黄健明和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凯杰,伪造虚假的担保函,捏造履行担保责任的假象,并在相关诉讼败诉后多次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这份民事裁定书显示,此案再审过程中,湛江中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2021)琼96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即刘远生涉伪造公司印章罪、虚假诉讼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澎湃新闻另从可靠渠道获悉,该刑事案件系于今年初宣判。
八年“借款”纠纷,张家慧落马后法院重新提审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1年9月23日,刘远生曾以每月150万元的利息,向万顺公司陈宗发的亲戚陆某和林某光出借款3000万元,并由明日香公司董事黄健明担保。过程中,陈宗发提供万顺公司账户作为资金中转的平台,钱款到账后被转至案外人张某静的账上。
陈宗发告诉澎湃新闻,此前他与刘远生、黄健明并不认识,帮助转账只是为了帮助亲戚。2013年10月,刘远生将万顺公司和黄健明告到湛江吴川市法院,称万顺公司拒不还款。同月,陈宗发公司的1万余平方米的土地和银行存款被吴川法院查封。
在陈宗发提出管辖异议后,此案被移送到浙江温州中院审理。此后,该案的一审、二审判决均驳回了刘远生的起诉,理由是“刘远生与万顺公司不存在借贷关系,黄健明所担保的主债权并未真实发生”。
败诉后,2015年12月,刘远生与黄健明又向湛江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裁决结果是,明日香公司向洋浦鑫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3200万元,即黄健明偿还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给刘远生。
仲裁裁决下达后,刘远生从其本人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将资金转入黄健明任法定代表人的海南明日香旅业有限公司,后又将3200万元转回刘远生控制的海南东坡国际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制造黄健明向刘远生还款、履行担保责任的假象。
2016年8月,黄健明向吴川市法院再次提起诉讼,状告陆某和万顺公司。陈宗发告诉澎湃新闻,吴川市法院在被告并未到场的情况下,判决陆某支付原告黄健明3200万元,而万顺公司则以30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书显示,吴川法院认为,陆某作为实际借款人负有归还借款的义务,但万顺公司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65条第一款第四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的民事责任。吴川法院据此认为,万顺公司收到刘远生汇款后,转付给案外人张某静的做法为债权人刘远生追收陆某还款增加了难度,因此,万顺公司应对其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前后两起诉讼中,刘远生和黄健明的代理人与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均为同一人,即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凯杰。陈宗发因此质疑,刘远生等人为获取不当利益,提起虚假诉讼,遂向湛江中院申请再审。湛江中院在经过审查之后,于2019年8月决定提审此案。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前的2019年5月,刘远生前妻张家慧已因“百亿资产风波”被立案调查。
2019年5月13日,海南省政法委牵头成立省纪委监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网络反映的问题依纪依法开展调查。18天后,海南省委政法委通报,张家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刘远生涉嫌违法犯罪接受公安机关侦查。同年11月,张家慧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0年1月14日,刘远生被免去政协第七届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职务,并被撤销委员资格。
刘远生因虚假诉讼获刑,相关民事案件再审改判
8月30日,澎湃新闻从陈宗发处获悉,这宗持续8年之久的“借款”纠纷终于近日再审改判,湛江中院依法裁定,撤销此前吴川法院原审判决,驳回黄健明的诉讼请求。
湛江中院7月29日作出的再审裁定书载明,在未如期收到还款后,刘远生与黄健明、郑凯杰(另案处理)商量追回借款,郑凯杰提出在吴川市起诉,于是便由郑凯杰在吴川市公安局梅录派出所找人开具一份黄健明经常居住地在吴川市的虚假证明。
与此同时,黄健明向刘远生出具一份虚假的担保函,载明自愿对刘远生借给万顺公司的30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伪造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黄健明应代万顺公司偿还刘远生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双方若发生纠纷,由湛江仲裁委员会裁决等条款。
湛江仲裁委员会裁决下达后,2016年3月底至4月上旬,刘远生从其本人实际控制的海南迪纳斯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慧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洋浦鑫祺工贸有限公司将资金转入黄健明任法定代表人的海南明日香旅业有限公司,又于同年3月31日至4月11日,分七次将3200万元转回刘远生控制的海南东坡国际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制造黄健明向刘远生还款,履行担保责任的假象。
2016年8月11日,黄健明以上述捏造的已履行担保责任为由向吴川法院起诉万顺公司返还3200万元(含200万元利息)。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起民事案件再审过程中,湛江中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2021)琼96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即刘远生涉伪造公司印章罪、虚假诉讼罪案刑事判决书。澎湃新闻另从可靠渠道获悉,该刑事案件已于今年初宣判。
针对刘远生涉嫌虚假诉讼的指控,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远生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多次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刘远生犯虚假诉讼罪(数罪之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湛江中院认为,海南一中院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黄健明向刘远生出具的涉案担保函是虚假的,即黄健明与刘远生恶意串通,虚构了黄健明向刘远生履行保证责任的事实,并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万顺公司主张行使追偿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黄健明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与此同时,原审判决认定陆某应向黄健明支付3200万元,及万顺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再审也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