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妻子发现老公有了外遇,为了报复丈夫而又不想负法律责任,就想了个办法。她在丈夫喝的饮料中投放稀释过的“老鼠药”希望能日积月累慢慢毒死老公,没想到老公连喝了3年却一点事都没有,女子曾经怀疑过是“老鼠药”过期,可是数次买了新药后,发现还是没效果。老公就这样长期饮用“加料”水三年之久,身体居然一点异状都没有。

原来这位幸运的出轨丈夫曾经接受过大肠癌切除手术,日后按照医生吩咐服用维他命K3作为调理药物,而维他命K3恰好就是老鼠药的解毒剂。所以3年来歪打正着反而没被妻子毒杀。

而最让妻子崩溃的是,老公身体慢慢好起来,根本不想再服用维他命,而妻子每天为了确保丈夫每天都喝下自己带老鼠药的水,自己还每次亲自将维他命递给老公就着带有老鼠药的水服下。

这是什么原因呢?

原来,这位幸运的丈夫曾经接受过大肠癌切除手术,日后按照医生的吩咐,长期服用维他命K3调理身体,而维他命K3恰好是老鼠药的解毒剂。因此,三年来丈夫一直服“老鼠药”都没有被毒死。

期间,丈夫一度打算放弃,不再服用维他命药物的,而妻子为了确保丈夫每天都喝下自己带老鼠药的水,自己还每次亲自将维他命递给他,强制其喝,这样一来,丈夫身体一天比一天好起来了。然而,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妻子投毒的行为,最后还是被发现了。

一、本案中,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对“紧急避险”的规定是这样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行为人来说,只能是有意识地,目标明确地、故意地去实施,而不可能是偶然的,无意的。本案中,妻子要求丈夫服维他命药水,主观心态上是为了让其服用她掺入的“老鼠药”,从而慢性中毒,最后死亡。

整个过程中,妻子都不存在紧急避险的意识,至于最后其丈夫不但没有中毒死亡,反而治好了病,这属意外,不是妻子想要的结果。

因此,本案中,其妻子没有紧急避险的意识,其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所以妻子的行为容然构成犯罪。

二、本案中妻子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本案中,妻子为了报复丈夫的出轨,对婚姻的不忠,又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于是自作聪明地给其丈夫长期地、小剂量地服用掺有“老鼠药”的药水,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首先,从其主观心态上看,她为了报复丈夫,希望其慢性中毒,最后死亡,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其次,行为上,她积极追求其丈夫死亡这种结果发生,行动上她已经着手实施了投毒的行为。最后,从结果上看,本案受害人,即其丈夫没有死亡,没有发生其妻子希望的结果,属偶然的意外事件,属其妻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

因此,本案中妻子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未遂。

三、本案中,妻子的行为,应该如何判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对于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从本案情况综合考虑,该妻子,如果最后取得其丈夫的谅解,可以对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量刑处罚。

夫妻之间,不爱了,可以和平分手离婚,为什么一定要剥夺别人生命呢?幸运的是,误打误撞,丈夫离奇地没有受到伤害。

只是,侥幸捡回一条命的丈夫,从此以后,是否会吸取教训呢,“自古奸情出人命”,一点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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