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自己摔倒的,为什么要我赔偿?作为司机,我要怎么做,才不会错………”

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则案例:某日早晨,时年72岁的老人张某和其妻子,与一朋友在利川市谋道镇某小区门口聊天,旁边的垃圾清运车突然按了一下喇叭,老人张某受惊吓后倒地不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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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老人张某的家属,将垃圾清运车司机张某、谋道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老人张某死亡损失34万元。

最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司机张某承担15%,谋道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承担5%,三家共计赔偿1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本案司机因鸣笛“吓死”老人,是否构成犯罪?

答案是不构成犯罪

对于本案来说,老人张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司机张某,既不具有刑法上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因而不构成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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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发生在湖北利川,为何最后由老人张某老家的万州法院受理,是否合法?

这是是合法的,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为万州,故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三、本案司机张某在禁止鸣笛的区域按喇叭,行为违法,与老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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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张某按喇叭鸣笛地点,属禁止鸣笛的区域,其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同时,其违法行为与老人张某受惊吓倒地,诱发脑出血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司机张某,承担老人一定的赔偿责任,是适当的。

但是,这种情况下,司机承担责任的份额一定不能过高,酌情赔偿是可以的,如果过高,过于苛刻,是不公平的。

四、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委托无资质的司机清运垃圾垃圾,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基于此,本案中,法院最后判决其承担了5%的赔偿责任。

五、老人张某,自身患有高血压等疾病,体质特殊,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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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张某,年龄较大,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自身患有疾病,体质特殊,对于死亡事故,其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

笔者认为,法治的真正内涵,是守法者无罪,违法者担责,而非“弱者”有理,更不应该“死者为大”,法律就是法律,有法必依,是法治的一个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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