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某学校班主任韩小会班上的学生赵某,因收错作业后哭泣。韩小会反复劝导,赵某一直哭泣并拒绝上课,韩小会遂用塑料教鞭对其进行处罚。下午放学时,家长发现赵某有伤,遂报告学校。学校道歉,但拒绝了家长要求开除韩小会等要求 ,家长报警。经鉴定,学生赵某有轻微伤。警方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韩小会不服,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法院的判决认为,韩小会的行为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并不具有殴打和伤害的故意,所以撤销了对其进行的处罚。而在新闻下方,几乎清一色的评论,都是支持法院的处决,并感慨现在的孩子太过娇气,任性,如果不能还给教师适当的处罚权,教师就无法行使正常的职责。#教师体罚学生被拘后撤销行政处罚#

孩子这么能哭,一哭哭几堂课,当代孟姜女?

孟姜女把她老公和别人的儿子老公好不容易修好的长城哭倒,害得更多人的老公儿子受罪,重新去修长城,这就是害群之马啊!

这个孩子自己犯错哭了,老师劝导还是哭,影响全班甚至全校的教学秩序。一劝就哭,一打就停,明显就是欠打啊,我觉得是老师的教鞭拯救了他。

不让孩子一直哭,哭久了身体会脱水的。还好当时是11月,要是现在这样的酷暑,早就脱水昏厥了。要是孩子因为哭太久太投入导致心律不齐心悸昏厥怎么办?脱水昏厥或者心悸昏厥那可比这点轻伤严重多了,家长更加会把老师和学校讹死。

看了这个案例,以后老师在教育学生的时候要谨记: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受教者是有责任有义务遵守《教育法》的。学生如有违反,老师不必上火,也不必上手处罚,直接报警就好。

不过很少有人关注学生为何一直哭泣?

从赵某的行为大致可以推断出,他是一个内心极其脆弱的孩子。他并没有调皮捣蛋,破坏教学秩序,但是却因为收错了作业这件小事而持续哭泣,长达几个小时,任凭老师怎样劝说都不肯回教室。而有趣的是,当老师用教鞭打完他之后,他反倒停止了哭泣。

孩子的哭泣大体上出于几种原因,第一种是伤心自责,无法原谅自己。第二种是受到了伤害。第三种则是出于要挟和手段。

学生赵某的哭泣,这三个因素都有。他为自己的错误伤心自责哭泣,后来因为老师嫌他哭泣,让他站到教室外面。而后者可能是导致他持续哭泣的原因——他很可能认为老师让他站到教室外面,是伤害了他的面子,不但没有获得同情反而受到了伤害,这让他不依不饶,一直哭泣。

从赵某家长之后的反应大致可以理解,为何会有赵某持续不断的哭泣。他的家长不允许自己的孩子受到哪怕一丁点伤害和损伤,而且也有一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偏执,这两个特点都被孩子赵某完整的习得了。

这样家庭当中培养的孩子很容易形成受害者人格,即他们过分脆弱,总觉得自己是受害者,别人需要为自己的情绪负责,明明是自己做错事,也需要别人的理解和共情,所以也很难成为“为自己负责”的人。

单纯就这个个案来说,我觉得孩子的持续哭泣不应该用教鞭殴打的方式来惩罚,也许有比这更好的方式,但是从教育孩子的角度来说,家长的过度溺爱不允许一点受挫的心理,对于孩子显然是更不利的,反倒是老师这种甚至有些粗暴的体罚,更能教育孩子。

教师惩戒学生过度,导致轻微伤害不构成犯罪,只可以行政处分,不可以治安处罚!

这是为什么呢?

其一、我国《教育法》规定了学校和教师有责任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予以纠正和警示受教育者。同时还规定,教师有义务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当学生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时,教师对其实施惩戒,是教育法律规范赋予教师的职责,是教师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

其二、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是社会秩序保护和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由特别法指引适用。例如《教师法》就对于老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仅只是规定了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其三、教师惩戒学生过度,导致轻微伤害,不构成犯罪的,并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所以,本法第116条规定:在履职过程中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在有职业规范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排除治安处罚的适用。

当老师也要学法、守法、用法,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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