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江西吉安16岁少年吴某遭围殴反杀案二审开庭在即。8月30日,从吴某的母亲吴女士处获悉,该案将于8月31日上午9时许在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吴女士告诉记者,她正在为明日的庭审做核酸检测,如果明天的庭审结果她不满意,她将继续申诉。吴女士向记者提供的该案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2020年5月8日凌晨,江西吉安安福县男子王某锋纠集7名男子,持刀强行闯入当地一家宾馆房间,对房内一名16岁少年吴某进行围殴。情急之下吴某持刀反击,造成一名男子死亡,两人受伤。今年5月,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让我们看看这个案件,“16岁的吴某打开房门后,告诉王某锋敲错了门,王某锋感觉吴某的语气不好并瞪了自己,欲向其“找回面子”。于是,他打电话邀请朋友朱某前来帮忙。”,可见,这件“聚众斗殴”事件的起因都是王某峰主动挑起的,并非吴某想组织这场斗殴事件。不久,王某锋和朱某等4名同伴拿着一把匕首和一把柴刀,再次敲410房门。这次,房内的人没有开门。敲门未果,王某锋到宾馆前台拿了总卡,打开了410房间的门。
可见,王某峰并非赤手空拳而来,而是带着足以致命的凶器,而且吴某未开门,足以认定吴某主观上并不想“斗殴”,另外说一句,宾馆前台未经住宿人允许就给房卡,这一点上存在严重过错。当罗某等3名同伴进房后,王某锋一方率先拿拖鞋扔向吴某的头部,罗某和另外3人开始殴打吴某。打斗中,吴某拿出削水果的折叠刀,捅刺殴打自己的人。混乱中,罗某的腹部受伤,朱某的肩部受伤,李某的腹部、手部受伤。——王某峰等人手持凶器,强行闯入他人住所,并先行动手打人。吴某在这种处境下予以还击。如果这都不算正当防卫的话,那是不是必须奄奄一息时反击才不算防卫过当?
15年烟台有同样的案件,8人入室行凶,男子宋立英持刀反抗致一死三伤,法院分别判宋立英 王晓波获 7年 6年有期徒刑,以及另外四人2年6个月到9个月不等。(2020年1月3日正当防卫认定新规标准 正当防卫界限最新司法解释出台)2020年1月9日宋立英家人再次提起上诉望改判无罪。 重点是 正当防卫人致一死三伤判了7年 这个案件还是未成年人正当防卫致一死居然判十年还是2020年5月8日 要知道这时候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已经出台四个月了
这里有些疑问,吴某如果电话通知朋友自己处于危险状况,是否属于聚众?且朋友未到达现场,那以此时的情况,王某等人聚众非法闯入,寻衅滋事,且先持械动手的事实来看,吴某是否受到了人身安全的威胁?我觉得是肯定且毋庸置疑的,那此时的吴某就一定是正当防卫,而且他还在此时属于他的私人空间。这个空间,此时一定是私人空间,私人空间,非法闯入,持械寻衅,这都足以说明,既不是聚众斗殴,也不存在防卫过当。所以,他就算是成年人,他也是正当防卫。宾馆就算日租房,只要我没有违法,我与宾馆建立了合约关系,那这个房间此时应属于我的私人空间。聚众斗殴是别人都到我的私人领地打我,难道只有我不还手才能不算聚众斗殴吗?
在实战中,当事人都是试图避免最坏的结果(直接搏杀)。甚至流窜杀人团伙入室抢劫杀人,当事人都会争取谈判,尽可能争取避免彻底撕破脸的搏斗。倘若按照这种“苛刻要求当事人必须第一时间寻求最激烈的斗争方式才能认定正当防卫”的操作,那么甚至流窜杀人团伙都是可以定性为聚众斗殴的。不是吗?你凭什么认为流窜杀人团伙上次案件是入室杀人这次案件也是为了入室杀人?就算他杀了人,他们也不是一开始就杀人的,你凭什么不采信歹徒供述的“被害人言语辱骂和激烈抵抗导致被害”的说法呢?我们之所以不采信这些说法,就是因为我们不傻,不会按照这种“苛刻要求当事人必须第一时间寻求最激烈的斗争方式才能认定正当防卫”的规矩来办事。
法律是有立场的,法律的立场是制止犯罪和鼓励保卫正当权益。这种“苛刻要求当事人必须第一时间寻求最激烈的斗争方式才能认定正当防卫”的做法,既放纵了犯罪的发生,又妨碍了正当防卫。这个规矩就显然违背了法的精神。
聚众斗殴罪是转化犯,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该以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论处。这里没有将聚众斗殴转化而与故意伤害并罚应该是为了评价对其他受较轻伤害的行为。聚众斗殴要出于报私仇,争霸等不正当目的,根据现有报道的信息肯定判定不了聚众斗殴。 这里法院判处了聚众斗殴,并且检方没有对聚众斗殴提出异议就很能说明问题。
这个案子的要点就是聚众斗殴能不能成立,一旦聚众斗殴成立,就不能成立特别防卫,法院的判决便一开始就是正义的。大家的关注点一开始就偏了,要证明少年无罪就一定要推翻聚众斗殴罪,如果聚众斗殴成立那法院和检方的所有操作和说法都站的住脚。
这里给一个推测,王某三人进入房间后与吴某发生了口角,双方相约各自再叫人互殴(王某三人又叫来五人可能是出于此原因)。依此的话聚众斗殴罪可以成立,一旦聚众斗殴可以成立,防卫过当便也可以成立,法院的判决就不太有问题,只是过重而已,整个案子的性质也就变了。 做出此猜测实在是因为这里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同时存在和现有的报道不相符,而检方和法院对此没有异议,这不合理。 大家在下定义前,不妨再等等,可能会有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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