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信托产品持有期间,投资者就应有必要通过信托公司发布的定期管理报告,重大事项披露,以及其他各种途径了解信托产品的运行情况,监督自身权益是否受损,同时也了解交易对手的一些情况。当信托出现逾期和违约之后,下面是一份指南:

指南一:与理财经理交涉,了解产品运作细节

当产品出现异常或者有违约的迹象,投资者应该及时了解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是否有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和实施方案,而不是等到项目违约之后才开始制定和实施那就晚了。

如需要召开投资者大会,对风险控制方案予以表决或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和期限等进行表决的,投资者应该积极配合。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成员共同组成。对于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计划期限,改变信托的资金用途,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等决定,需要通过受益人大会予以解决。按照规定,以上需要由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涉及到更换受托人,提前终止合同的,应该由全体人一致通过。

指南二:与管理方交涉,界定管理人责任

注意到,这里讨论的是以信托公司作为主动管理人的背景。如果是私募或者通道型产品,则不在讨论范围之内。信托公司作为主动管理人,需要界定其职责。不过这职责并不是以自有资金保证刚兑,这是不合规也是不允许的。而是以“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中心采取行动。主尽职调查是否真实完善;风控有没有落实到位;

有没有及时跟进融资方情况,而不是等到东窗事发;

违约后,信托公司是否快速反应,及时处理,这个极为关键

投资者应该通过管理方采取手段去争取回款,单个投资者找到融资方意义不大,实力单薄,毫无胜算。如果以信托公司出面,则有相当大的话语权和谈判权,相当于是人多力量大。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重要的是如何利用好管理方这个“工具”。

例如督促信托公司披露进展,通过信托公司的法务部门尽快发起诉讼冻结账户、申请资产保全等等,或者由信托公司聘请律师协商处理抵押物等。

记住,以上均为信托公司管理人职责所在,是其本职工作。投资者如果认为信托公司在这些方面未尽职尽责,可以走信托公司内部投诉渠道,或找监管部门解决。要包括但不限于:

指南三:通过监管部门和协会来进行维权

作为信托的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管委员对信托公司和业务运作涉及方方面面,如果在进行现场调查或监管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将根据银行管理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措施,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也会负责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工作。

不仅如此,投资者还可以多关注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是中国信托行业的自律组织,包括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致力于维护信托公司合法权益,同样也致力维护信托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信托业协会进行提问和互动,了解相关法律常识。

指南四:法律途径解决

投资者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合法权益维护,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信息,进行信托公司的投诉,但一般人这种方式并不会推荐,而且也并不可取,毕竟如果一家信托投资公司连自己委托人都无法保障其权益,这样的信托公司从长期来看必然也将会被投资者所抛弃。

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处置抵押物等。 后者属于信托违反合同约定,可以与信托公司协商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四.存在的困难和制度弊端

在介绍完信托违约的类型,信托为什么会发生违约以及信托投资如何处理措施之后。最后简单说一说信托违约处置的存在的现状。应该看到,信托管理规模在近年来取得了迅速增长,不仅壮大了中国信托市场,提升了信托的影响力。但是伴随着屡屡发生的违约事件,信托违约预防和处置还存在实际困难和制度弊端。

1、长期刚兑的后遗症

虽然监管政策明令禁止信托公司对信托产品提供兜底和保证收益的承诺,也就是刚兑。然而在现实实践中,信托公司又不得不接受刚性兑付的行业潜规则。这是历史发展的特有阶段,然而从法治逻辑来看,这两者是不应该共存的。

刚兑有悖于监管目标的实现,而且不利于信托本身的发展,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买者自负。在长期的刚兑预期的影响之下,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时,往往不关注风险,只关注收益率,而一旦发生风险收益很难保证还款。

这也有悖于法治化的要求,违背了利益与风险共存的经济原则。

强行将风险全部转嫁给信托公司,这是不公平的。由于刚兑的存在,中国投资者只关注收益率,降低了心理预期,事实上这种预期应该逐步进行削弱。

2、受托人民事责任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从法律角度来看,尽管我国信托业已经是“一法三规”的时代,对于信托公司立法格局予以规范,各项规范的完备性还有待加强,尤其是信托法中对于受托人违背信托义务造成财产损失,受益人受益权损失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信托法中并没有给予明确的位置;即使有也过于零散,不具备可行性和操作性。

而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是侧重于从行政监管的角度对受托人也就是信托公司进行约束。由于目前立法不完善,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法律性质仍有争议的大背景之下,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和民事责任相对模糊,加大了信托违约的认定和追责力度

3、实物处置存在的困境

在现实中,信托争议的问题较多,而真正进入司法机关裁判的案例却少之又少。对于一个23万亿的巨大的资管市场而言,这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有悖于常理。

在第三部分我们讲到,投资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运用司法手段维护权益,向法院起诉,信托公司也就是受托人,然而委托人起诉信托公司以及信托公司违反义务等的诉讼赔偿诉讼要求少之又少。由于各种原因,法院并不能积极参与到相关过程当中,很多条款成为了空文。

以上三点都是信托违约处置中所面临的现实的困难,这个只有在不断的发展过程当中,去不断的进行推动和完善。

结束语

应读者要求,本文今天梳理了信托违约,聚焦了信托违约概念,重点分析信托违约发生的原因信托违约之后,投资者应该采取这些步骤和目前国内信托时践中存在了一种各种的问题和现实困难。

随着资管新规的逐步落地,过去投资者对于信托的刚兑预期正在逐步打破,而且随着宏观经济的下行,信托违约的风险也在逐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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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锦坤所 徐宝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