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某系A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前身为B实业公司)董事长、子公司某C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其利用职务便利,操作一只股票涨幅达77.37%,获利1.4亿元。
经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鲜某被法院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18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年多时间里,鲜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工程分包商签名、制作虚假的资金支付审批表等方式,以“工程款” “往来款”等名义将B实业公司转至C置业公司资金中的1.2亿余元通过工程承包商、分包商账户划入其控制的多个公司、个人账户内。其中2360万元被其用于理财和买卖股票,且部分资金已被其转入开发成本账户。

2015年4月9日,鲜某决定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将B实业公司更名为A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的申请,于同年4月17日获得工商行政机关《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其后,鲜某违反相关规定,刻意延迟向市场发布更名公告,并于同年4月30日至5月11日,利用前述信息优势,使用控制的多个公司账户、个人账户和信托账户连续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某股份”股票共2520万余股,买入金额2.86亿余元。

同年5月11日,鲜某通过B实业公司向市场发布更名公告及具有误导性的关于获得某域名使用授权公告,操纵“某股份”股票价格自5月12日至6月2日连续涨停,涨幅达77.37%。截至6月3日,鲜某某持仓的“某股份”股票获利1.4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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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表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必须加强自律,自觉抵制利用资金、持股、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诱惑,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上市公司应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逐步完善合规治理,通过开展信息披露和董监高履职的合规管理、内幕交易的风险防控等重点工作,不断完善内控与合规体系,充分发挥制度对公司企业,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防止大股东实施掏空公司或者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推动上市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