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释法 每周一课”
又和大家见面了!
近年来
涉及学生群体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这与青少年交通安全意识薄弱
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息息相关
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的张永平法官
为大家讲述一起
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案件
为提升小伙伴们的阅读体验
张永平法官特意为本案例录制了音频
可点击音频收听完整内容
也可直接阅读文字哦~
张永平法官
张永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她撰写的论文获全省法院第二十五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苏州市法学会2019年主题研讨会优秀论文奖、吴中区廉政主题征文二等奖。
案例
2015年9月,16周岁的小阳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17周岁的小红在吴中区与公交车发生碰撞事故。在这起事故中,小红和小阳严重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阳驾驶非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且违反规定骑车载人,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公交车司机行驶时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故小阳应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公交车司机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小红不承担该事故责任。后经司法鉴定,小红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小红定残后存在完全护理依赖。小红的父母是普通工薪阶层,截至2018年11月小红住院治疗和护理花去了1021091.23元,让这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捉襟见肘。后小红起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小阳、公交公司赔偿各项费用损失,而肇事者小阳亦系未成年人,尚未工作,无经济收入,其父母赔偿能力不足。
考虑到小红情况特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通过庭前大量调解工作,最终通过调解方式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阳家庭赔偿小红4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小红59.5万元,公交公司赔偿小红55万元。考虑到小红身受重伤却无法获得有效赔偿,身心遭受巨大创伤,且生活十分困难,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为帮助小红一家渡过难关尽一份力。本次救助切实发挥国家司法救助职能作用,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和力度。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四)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瞭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七)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九)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释法
本起事故中,年仅16周岁的小阳驾驶非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且违反规定骑车载人,是造成这次严重事故的主要原因。
交通事故是青少年的“头号杀手”。法官提醒在交通安全教育中,青少年要做到: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切勿闯红灯、随意横穿。发生事故时,若行人存在过错,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二、走自己的车道。行人与非机动车要遵守各行其道原则、右侧通行原则以及安全通行原则,在外出行要走非机动车道,不能在机动车道上逗留。
三、年龄不够不骑车。法律规定未满12周岁不得在道路上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四、骑行佩戴安全头盔。头盔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来说,相当于轿车驾驶人所系安全带,是骑行者遇到危险时的最后一道防线。
五、出行不做低头族。行走时低头看手机或者戴着耳机大声听音乐,会极大分散人的注意力,遇到危险,可能会因听不到汽车鸣笛,或观察不到车辆靠近而发生事故。
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才是预防事故的根本,生命只有一次,请安全出行、规范骑行。
“木兰释法 每周一课”
与你不见不散!
-END-
来源:苏州女性
图片:来自网络(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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