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著名打假人士王海爆料:

2014年3月,杨女士在北京搜车旧机动车经济有限公司,2017年7月5号更名为北京蓝色海群科技有限公司所属公司为北京搜车网科技有限公司,所属集团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以下简称大搜车)选购一台二手车奥迪A3,价值18万,签订合同时,前车主和大搜车隐瞒了该车曾经在2013年发生重大事故进行过大修的事实。合同第三条提到“甲方购买时对所购车辆手续已审慎审查认可,对所购买的车况和质量已仔细查验并认可附件一《大搜车质检报告》所记载的内容,双发同意以此作为车辆交换时的车况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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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乙方称车辆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大搜车质检报告》中,在车辆基本信息(请如实填写车辆信息)中,也赫然写着“未发生重大事故或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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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大搜车平台的信任,杨女士签订了合同并交付款项过户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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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2021年,杨女士准备换车时,经过专业检测惊讶发现此车竟然是事故车。随后杨女士在4S店查询到了详细的维修记录和验车凭证,在维修记录中,详细记录了该车在2013年事故中的修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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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右侧从车门到座椅包括配件全部进行了更换,维修项目82项,维修材料也有几百件,可以说是一次非常重大的车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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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面对已经被杨女士发现事故车这一事实,前车主和大搜车均以时间已经过去7年查不到信息为由拒绝任何赔付。

建议:大搜车对消费者隐瞒车辆重大事故的事实,构成欺诈,杨女士有权撤销合同并起诉维权,由于对方出售事故车辆未做说明,根据民法相关规定,杨女士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也就是从2021年开始计算。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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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最高院发布:新修订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21.1.1施行)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