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强系C县村民, 房屋项下的宅基地被列入高铁项目征收范围。2018年2月,张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通过邮政EMS 专递方式向发改局提交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发改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张强就其未予以回复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县政府合并审理,并于2018年5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相关政府机关已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 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已无实际意义,仅确认发改局未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张强对上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均不服,认为发改局未回复张强的信息公开申请,张强也未收到县高铁办的书面答复,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有误。发改局未依法使用张强要求的以纸质文本形式回复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申请: 撤销县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确认发改委公开职责行为违法并进行答复,案件费用由政府和发改委负担。

政府答辩称,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自收到张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张强邮寄了书面答复。发改局答辩称,发改局在收悉后,经认真梳理核实,所作出的行为并不违法。

我方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在政府信息;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根据上述规定,张强向发改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发改局未在15个工作日内公开答复,行为违法。县政府在复议决定中作出确认该行为违法的处理正确。但县政府在复议决定中对于张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发改局虽未进行答复,相关的政府机关已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为由,认为责令发改局限期答复已无意义,属认定事实错误。张强向黄梅发改局申请公开的内容是高铁项目有关的立项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县发改局依法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

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有误,应予撤销。原告张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