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在我国属于重罪之一,从古代开始统治者就对人贩子恨之入骨。比如西汉时期对待人贩子皆施行斩首,死后还要将人贩子分尸,以儆效尤。而唐朝法律规定,拐卖人口为奴婢者,严重者判绞刑,轻者流放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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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重的是在清朝,清嘉庆年间有一个专门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在拐卖儿童之后用儿童施展巫术,导致许多儿童死亡。而他在被抓后,由嘉庆帝亲自下诏凌迟处死。由此可见人贩子古而有之,且古人就对此深恶痛绝。

新中国建立后,人贩子依旧活跃在火车站和学校附近,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初,每年都有上千儿童被拐卖。对此国家也制定了严格了法律惩戒人贩子,情况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在福建平潭有这样一位人贩子,她先后拐卖46个儿童,最后只被判了10年,这合理吗?

陈莲香,福建平潭人,她于1950年出生,因为自幼家庭贫困,没钱供其读书。因此她从小就在农村跟着父母干农活,长大后前往城市打工。在城市里,陈莲香吃尽了没文化的苦,尝尽了社会冷暖的陈莲香开始从一个淳朴的农村人蜕变成为钱不择手段的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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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陈莲香开始跟着一个犯罪团伙从事拐卖人口,她常年蹲守在各大城市的火车站汽车站附近,专门对落单的儿童下手。在短短的2年时间内,她就横跨我国9个省份,在河南福建广西等地多次作案,连续拐卖了46名儿童。

为了抓获陈莲香,我国公安部门发布了悬赏通缉令,陈莲香位列A级通缉令。终于在公安干警和无数好心民众的帮助下,这个罪大恶极的人贩子在广西被抓获。而当警方询问她为什么要从事拐卖人口时,她竟然毫无悔意地说:当然是为了钱,孩子没了还可以再生。

对于如此丧尽天良的人贩子,所有在场人员无不愤怒。眼看在场的民众要对陈莲香拳脚相向,警方立刻将其押送回派出所。毕竟我国法律保护任何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即使是犯人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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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陈莲香虽然作恶多端,但却不能够被处以死刑,应该由人民法院来审判其罪孽。在2011年6月252日,福建平潭人民法院对陈莲香拐卖儿童一案做出了审理,一审判处陈莲香有期徒刑十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这一判决下达后,许多人都表示不满,因为陈莲香先后一共拐卖了46个儿童,却只被判了十年。很多人都希望陈莲香能够被判死刑,最起码也应该是无期徒刑。那么从我国法律的角度来看,法院对陈莲香的判决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条文所列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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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我国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有三种处罚等级,首先是情节比较轻的,最高处罚不得高于10年有期徒刑。其次是情节较重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最后是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处以死刑。

有以下情况的,则属于情节较重: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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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陈莲香拐卖儿童46人,已经构成了情节较重,但是她却并没有其他严重行为,因此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在她拐卖的儿童中,并没有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因此法院对其判处10年1个月有期徒刑,属于合情合理。

法律最重要的不是惩罚犯人,而是改造犯人。死刑只有在特别严重,以及犯人无法被改造的情况下才适用。当然对于拐卖儿童,我国依旧需要从根源上进行杜绝,而加大对人贩子的处罚力度不失为一个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