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临清发生一起车祸!1人当场死亡,秦某某被执行逮捕。

01

1人当场死亡

秦某某被执行逮捕

图片来源于网络

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12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1年4月11日8时25分许,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临清市华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和路口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聊城1009990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聊城1009990号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秦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某步行到临清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1.物证:扣押鲁******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2

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挂靠协议、电子档案等;

3

3.证人白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4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5.鉴定意见: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临清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

7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临清微视界

生活圈邀请您添加微信cutt99/19930258561

更多新鲜资讯等着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