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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寿县优迪爱孕婴用品生活馆销售超保质期食品一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寿县优迪爱孕婴用品生活馆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侯士超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发现2盒标称“智萌星牌鳕鱼肠”的预包装食品摆放在货架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保质期:9个月,至检查时已超保质期。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报请立案,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2020年11月,从合肥购进“智萌星牌鳕鱼肠”6盒 ,净含量:每盒200克,每盒购进价14元,售价每盒 19元。在保质期内“智萌星牌鳕鱼肠”售出4盒,截止案发,剩余2盒超保质期“智萌星牌鳕鱼肠”尚未售出,货值金额38元,经营中未建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本局认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2】第【137】有关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保质期的“智萌星牌鳕鱼肠”2盒 ;

二、减轻处以5000元罚款。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8-27

▌ 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龙震琳

▌审核:小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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