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能否被占有?这个问题牵涉到“自由海洋”和“封闭海洋”之争,两者表面看来似乎是针锋相对的。

但若是在“为何占有海洋”这个问题进行深究,就会发现“自由海洋”和“封闭海洋”两派并非毫无转圜的空间,据此,我们可以判断美国主张的航行自由行动和中国所维护的国家海洋权益之间是否存在可妥协的空间。

敢闯红线后果自负!中国新规定9月1号正式实施,美国还敢进入领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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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海洋”与“封闭海洋”之争

美国常常依仗“自由海洋”理论理直气壮地要求世界各国为美军舰放行,“自由海洋”主张正确吗?美国的航行自由行动是否真的符合其护身符——“自由海洋“理论呢?

“自由海洋”强调海洋所有权的自然属性,并认为海洋的不可捕获性和共有性质已经决定了海洋不可占有。并且“自由海洋”理念在强调海洋的无主状态的前提下,还以《联合国海洋公约》为依据,认为沿海国家享有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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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一可享有资源的区域范围已经延伸拓展到了国家领土和管辖范围之外,它们被认定为“人类共同财产”。但这种所谓的共有状态只有在利用这些资源时才会生效,一般情况下,该资源存在的区域是有主的,不对外开放——这国际社会心照不宣的约定。

中国身为一个邻国众多的沿海国家,将国家海权同陆权划等号,主要是从国防安全角度出发。

“封闭海洋”并不否定“自由海洋”关于资源是属于全人类的这一论点,但所谓“封闭”即限制领海开放权,强调在领海内的无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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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封闭海洋”国所掌控的权利包括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决定过境通行权,在群岛国的海道和空中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等等。

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得出,“自由海洋”强调的是海洋资源和自由贸易是不受限制的,而“封闭海洋”则强调海洋空间的开放和国家安全的保障,两者实际上并不冲突。因为“封闭海洋”政策国家只对军舰进行封闭,对于大多数商船,几乎完全确保其航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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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早期将海洋主张以“自由海洋”为理论支撑,支持航海贸易和自由经济发展,彼时中美海上贸易没有出现过多不虞。但自从苏联解体、美国独霸后,美国将“自由海洋”和航行自由上升到军事领域,派军舰全球环行,这显然是野心膨胀的越矩行为。

因此,倘或美国坚持以军事航行自由计划来触犯中国的国防底线,那么中美之间就没有转圜之地。反之,如果中美间经过协商交涉,能够将航行自由降维到商业通航,那么无论是两大理念还是中美两国都将奔向相互合作,共同构建现代海洋治理体系的和谐海航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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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与进步: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

9月1日,中国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海上交通安全是海上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新修订的法案在维护中国合法海洋权益和国际安全上有了巨大的进步。

第一,重点考虑到了管辖海域巡航的问题。管辖海域巡航能够有效保障海上人命救助、海上维权执法、保护海洋环境等多项活动正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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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海上交通安全法》缺少对还是主管机构巡航内容和执法对象的界定划分,导致海警部门的权责范围始终难以凭借立法形式进行有效划分,这直接致使海上维权执法行动中存在部门管辖权和执行权重叠。

在9月正式实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版)中,宣布建立海上搜救中心,建立定期演练和日常培训制度,进一步明晰权责。在此基础上,还精简整合了现行法律法规设立的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最大限度整合资源。

第二,加倍重视港口国监督与外籍船舶非法入侵问题。近年来,外籍船舶在中国沿海地区活动的频率越来越高,东海、黄海、南海地区出现的非法捕捞和溢油污染事故使中国的海洋权益和环境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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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以美国为首的多国军舰和测量船舶常常环伺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测量活动,但中方所制约的手段,即通过限制外籍船舶的无害通过权、紧追权、登陆权等权利的手段依然停留在上世纪80年代,对这些制约手段的适用范围一字未提。

正是因为早期中国对海洋维权的不重视,才致使美国及其盟友的军舰在南海地区如入无人之境,嚣张横行。

而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则明确放话,任何外籍船舶在进入我国领海前,都必须向中国海事机构报告。其中更是明确限定“外籍船舶”这一名词的范围——包括外籍潜水艇、无人侦察潜水器、核动力航母、核潜艇等船舶。

改善“重陆轻海”的固有观念,不断更新陈旧的海上交通管理观念,适应中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海洋权益保护的需要,中国航海来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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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安全法》现阶段仍存在的不足

完善《海上交通安全法》,需要在立足建设海洋强国的背景下,根据进步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理念,反思现行制度的缺陷,增加完善体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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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现行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经开始逐步完善制度缺陷和漏洞,但中国要想在海洋大国的现有定位上再前进一步——成就海洋强国,就必须犀利客观地看待制度内的弊病。

新修订的法案中首次限定了外籍船舶的范围,但对于无害通过和紧追制度的限定依旧过于草率。倘若美国的船舶和无人侦察潜水艇进入中国领海,中国又有哪些明确的反制措施加以规制呢?

私以为,这一部分制度不仅不应当回避,反而应白纸黑字陈列出来,对私自入境的外籍船舶和侦察器加以警示。而不是一句轻飘飘的“依照法律规定来保护中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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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的无害通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主权,中方若想在法理角度震慑美方军舰,有必要在《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增加和完善无害通过和紧追制度。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突发外籍船舶非法入境时,海事主管需要作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对船舶进行监督管理,尤其对违反无害通过原则的船舶进行调查处理。

而在中国海事主管部门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时,有权对该船舶行驶紧追权。同时,拒绝过分苛刻的监察制度招致的“中国威胁论”,无正当理由行驶紧追权的行为,将赔偿被勒令停航或被逮捕的船舶所损失的费用。

进一步来思考,除了对过境中国领海的外籍船舶进行管控,还应当对在中国管辖海域外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将中国籍船舶的监督范围扩大到公海以及《公约》规定的其他通航海域,确保中国籍船舶遭受意外时,海洋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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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主权:《海上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美国船舶还敢进入领海吗?

很显然,《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是为了应对美国重返印太,并将矛头对准中国南海的行为。中国不打无准备之仗,美国在将来必然会利用航行自由行动在中国周遭海域继续挑衅,以此来试探中国的底线,一探再探,中国届时又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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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正声明?倘若警告有用,美国早就被唾沫星子给淹死了。严厉回击?那边正中美国下怀,在南海地区交战,搅乱南海和平现状,加深周边国家对中国的忌惮,以此逼迫南海域内国家站队中美。

因此,中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中国对外籍船舶的侵入将毫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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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将海上交通安全向在制度中考量海洋维权,不再弱弱地援引国际法,而是引用国际法为依据,形成一套中国的海事法律体系,中国把控海洋空间开放的权益才能理直气壮地对阵美国存在已久的航行自由制度。

那么,倘若美国仍然不管不顾地要闯入领海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航行自由不仅是美国海洋贸易立国的刚需,还是美海军争霸全球的最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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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要潜入中国领海绝不是“敢不敢”的问题,面对《海上交通安全法》,美国只会一边找出更具杀伤力的舆论和法律武器施压中国,一边费尽心机转换入侵中方领海的方式。

美国航行自由这一毒瘤得以顽抗多年,除却混淆国家海洋价值观、海洋概念和海洋政策,更重要的是依仗国际话语权势和美海军优势。

厘清三点关键优势,便可得知,中国要想和美国进行海上战略博弈任重而道远,这绝非是修订一二法案可以彻底解决的,需要全方面提升综合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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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后手:应对中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

既然美国不会轻易松口南海,那又留有怎样的后手应对中国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呢?

毋庸置疑,美国依然会利用法律陷阱,即中国反对美式航行自由价值观,就是妨碍和破坏海洋安全秩序,被美国贴上“过分”的海洋权益主张。

美国所谓的航行自由,一链接其海洋价值观,即占据道义至高点,宣称海洋是自由的,海洋应当对世界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二是将国内法律强加到管辖范围外的海域,认定所谓的航行自由行动是美国的海洋政策和海上安全政策的基石。

正是因为美国长臂管辖权在海洋领域的运用,致使其将航行自由造成了“横行自由”,罔顾特定海域的海军海上存在规则,将美国规则凌驾在别国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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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海洋自由还是航行自由,都是美国随意践踏国际海洋法,侵犯他国主权的借口。美国秉持航行自由,便是意图在海上贸易、航运、军事力量输送等方面在海洋咽喉要道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然而,公然挑战人类的公平和正义,到处实施强权政治和霸权行径,必然是多行不义必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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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雨绸缪:中国应对美国再次非法入侵领海

事实上,已然明确美国必然不会被中国新修订的法案给吓退,也大致能够推知美国的牌数,那中国又应当做足哪些准备,先行一招,未雨绸缪呢?

首先,中国应当摒弃所谓航行自由一说,揭穿航行飞越自由的伪善外衣,用“海上命运共同体”来取代海洋丛林法则,以更高的共同命运价值观超越所谓的海洋自由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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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国际社会相关海洋规则严重对立的局面,应在各个多边组织内呼吁各国完善外国军舰需要实现批准和通知的制度,坚决反对面对盟国船舶一套海上活动规则,面对非盟国船舶又一套做法的行径。

推动国际间海洋规则的统一和公平,能够有效开放国家间的相互合作,坚定维护国际安全的信心和努力。

其次,在外交和军事外交中,要灵活申明中美海军兵力存在实际差距这一事实,以此来驳斥美国所谓的海洋自由和航行自由不过是以强凌弱,意图对我国国家利益海洋权益和海洋主权的肆意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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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海上存在这一问题本身存在高度政治敏感性,但不能因为敏感而回避这一问题。

现今的海上国际法规严重落后于海军武器技术的发展,对立和缺失的规章制度纵容了美国及其盟友能够肆无忌惮地将意识形态偏见和国家利益纠纷沉入海底,危害全球海洋和平和良好秩序。

再者,面对美国动辄援引并歪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行为,中方海事人员和外交人员需要更具海洋军事活动的新情况,认研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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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层面挖掘《公约》被个别国家刻意模糊、掩盖和移除的关于海洋军事行动的规定,推动海军海上存在国际法规则根据不同海军兵力、不同海域上空的具体解释。

中国要不断与海上邻国构建双边或多边地区海军海上实际存在规则,更新全球海洋实际存在的国际法规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