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姓兄妹二人系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叶妹所持有80%股权,叶兄持有20%股权,商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03年5月23日,商贸公司因开发市场缺乏资金,叶妹找到李妻,要求李姓夫妻共同投资开发农贸市场,初步商定商贸公司由李夫占58%股份,叶姓兄妹占42%股份,李妻表示同意。同日,李妻代李夫与叶妹签订了转让商贸公司股权的意向协议,并于当日向叶妹支付510万元。

5月26日,李妻又向叶妹支付90万元,履行了全部的付款义务。2003年6月5日,叶兄和李妻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完毕证明》,对叶妹已收取的转让费情况予以确认。然而,2003年6月6日,叶姓兄妹又要求将各自在商贸公司中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李妻、李夫,总价提升为1940万元。李妻虽感到为难,但仍表示同意,于是,又支付了300万元的转让款,并与叶姓兄妹签订了《关于商贸公司股份买断资本金走向情况的备忘》,明确商贸公司的股份由李夫和李妻一次性买断,李夫占58%股份,李妻占42%股份,买断资金为1940万元,且李妻已经支付900万元,其余1040万元于2003年7月8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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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叶姓兄妹却拒不履行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拒绝办理商贸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及变更法定代表人。2003年9月15日,李姓夫妻就叶姓兄妹及商贸公司的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叶姓兄妹继续履行经签署后的股权转让协议;2、商贸公司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将股东由叶姓兄妹变更为李姓夫妻,并将李夫和李妻分别以58%、42%的股份列入股东名册;3、叶姓兄妹移交公司财务帐目、证照等。

律师:股权转让合同可以解除: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联系本案,叶姓兄妹的行为已构成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根本违约,李姓夫妻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一,本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是附有履行期限的合同,而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是十分明确的,也是李姓夫妻能够接受的。李姓夫妻对实现合同目的,取得经济利益的预期建立在合同按期履行的基础上。合同期限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由于叶姓兄妹和商贸公司迟延履行股权转让合同达四年之久,而在此期间,商贸公司的股权价值已贬值为负数,商贸公司的资产也将不复存在。在此情况下,如果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李姓夫妻不但无法实现以1940万元的价格来获得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的商贸公司对应价值股权的合同目的,还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叶姓兄妹却会在违约过程中坐收渔利—不但不用返还已经收取的9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还能获得李姓夫妻在公证处提存的104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而对于因其违约所造成的商贸公司的巨额债务却不用承担分毫。显然,李姓夫妻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目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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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因叶姓兄妹的根本违约而造成股权转让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依法应当解除。李姓夫妻早在2003年就已依约履行了受让方所应尽的付款义务,但始终没有取得商贸公司的股东身份。而叶姓兄妹在前案的审理过程中,始终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表明他们二人根本没有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诚意。叶姓兄妹和商贸公司的违约属于完全不履行合同的根本违约,表明了叶姓兄妹和商贸公司具有完全不受合同约束的故意,这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李姓夫妻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这完全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

第三,股权转让中的贬值风险应由违约者承担。股权转让和实物转让均会发生增值或贬值的风险,但区别在于发生的是市场风险还是违约风险。因叶姓兄妹根本违约而导致股权贬值,李姓夫妻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责任应由叶姓兄妹承担。此外,股权价值与公司净资产价值成密切相关的正比例关系。公司净资产价值越高,其股权价值也越高;公司净资产为零或负数,则其股权便毫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