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吉林省司法厅、东亚经贸新闻报社、吉林省律师协会、东亚网、吉和网

长春市吴某自身有房屋,但经考察发现,位于南关区某地段某小区的楼房不错,无论是投资还是居住都是件美事,于是在2010年出资购买了某小区的一间楼房。

购买房屋后吴某一直未装修居住,但在2016年交过一次物业费,交的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此后至今,吴某一直未再交纳物业服务费。

2021年4月某物业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某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1928.2元(自2013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吴某在庭审中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辩称,物业公司要求交付自2013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超过三年以上部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保护。而且,房屋存在棚顶漏水和下水堵塞的情况,和物业公司沟通后物业公司一直不作为,导致我不能装修房屋,故不同意交付物业费。

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是否成立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费是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后应当取得的报酬,是物业公司维系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继续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保障。业主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本案中,吴某购买某小区房屋至今已经超过十年,并且曾经于2016年向物业公司交纳2015年度和2016年度两年的物业服务费,说明吴某清楚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吴某与物业公司已经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审理过程中,通过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已经为小区提供了保洁、保安、维护、维修等物业服务。因此,吴某在接受物业服务以后,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关于吴某主张物业公司要求的部分物业服务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物业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6日期间曾经要求吴某交纳物业服务费。因此,物业公司要求吴某支付2018年4月16日前的物业服务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

法官表示,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超过3年诉讼时效,物业公司便会对物业费的该笔债权丧失胜诉权。

通过此案也提醒物业公司,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后,丧失胜诉权。

据介绍,此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来源丨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周东魁

编辑丨士达

审核丨李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