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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洋
历时四年,东加勒比最高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就鲁南制药赵志全独女赵龙诉讼的公司外资股权归属作出了判决,法院支持了赵龙的诉求,案涉外资股权的所有权人应为赵龙,法院会配合律师执行判决。可以说,这是由家族信托受托人违背信义义务产生的法律纠纷,受托人违背委托人意愿,违背信义义务,而股权涉及方的利益纠葛又盘根错节,让这起纠纷更加扑朔迷离。今天,我们不是抽丝剥茧去探讨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而是通过这一案例来探讨一下信托精神下的受托人信义义务。
鲁南制药集团的前世今生
前身:鲁南制药始创于1968年,前身是郯南制药厂,后被赵志全承包经营;
改制:1994年郯南制药厂改制为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变性:20世纪90年代,为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内资企业通过股权交易变成中外合资公司,由鲁信(美国)有限公司(SITIC AMERICA INC)持股25.7%;
分歧:2000年鲁南制药公司因与鲁信(美国)的股东烟台发展公司就经营方针出现重大分歧,经双方协商一致,鲁信(美国)将其持有的鲁南制药25.7%股权转给赵志全指定的昆仑美国公司(KUNLUN US),也正是这次不同寻常的转让,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代持:2001年3月15日,鲁南制药和昆仑美国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双方的股权转让实际是鲁南制药委托昆仑美国公司代持其25.7%的公司股权。昆仑美国公司是此案的被告人、中国律师王某的爱人魏女士(美国税务居民)在美国注册的一家公司,鲁南制药为了享受税收优惠,选择了昆仑美国公司代持股份;
转让:2001年4月2日,昆仑美国公司与鲁信(美国)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昆仑美国公司以7560万元人民币对价受让鲁南制药2100万股权,7560万元股权收购款实际由鲁南制药支付;
新设:昆仑美国公司与鲁南制药投资新设鲁南贝特制药、鲁南厚普制药;
更名:2006年更名为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也萧何败萧何,信托受托人的选择至关重要
当昆仑美国公司与鲁南制药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之后,从2003年起,鲁南制药创始人赵志全在昆仑美国公司的协助下,进行了一系列海外股权架构调整,使得其最终实现了对鲁南制药部分股权和鲁南制药旗下创设企业—鲁南厚普、鲁南贝特、新时代药业部分股权的持有,这些股权也成为了赵志全最大的个人财富,赵志全主要是通过利用薪酬及承包奖励等收入逐步购回了鲁南制药25.7%的外资股权。截至2011年7月19日,赵志全名下的股权架构如下图所示:
2011年7月,安德森公司唯一董事、律师王某的妻子魏某宣布设立“赵式信托”离岸家族信托,英属BVI群岛允许根据VISTA法案设立委托人信托,委托人可以保留包括撤销权在内的一系列信托权利,委托人为昆仑BVI公司,受益人也是昆仑BVI公司,受托人为安德森公司(魏某为安德森公司唯一董事),信托财产为安德森公司持有的上述五家公司股权。通过信托架构可知,该信托为委托人可撤销的PTC自益型信托,其信托权力主要掌握在委托人昆仑BVI公司手里,而昆仑BVI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正是鲁南制药赵志全本人,但是实际上该信托的权力主要由受托人把持。
赵志全去世前,指示律师王某及其爱人魏某将安德森公司的股权及其名下全部财产转给其女赵龙,并指定赵龙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行使受益人权利。然而,当赵志全2014年离世后,王某、魏某暂停办理股权变更,并违背赵志龙的生前意愿进行了一系列操作,还设立了新的菩提树信托,受益人为律师夫妇的女儿及赵龙,但律师王某作为信托的保护人有权变更受益人。在菩提树信托中,委托人魏某转移的信托财产是嘉德公司持有的安德森公司90%股权,这部分股权实际的所有人应该属于赵志全,赵志全也明确表示将股权转给其女赵龙,也就是说魏某转移的信托财产并非是律师夫妇的合法财产,这种私自转移股权的行为违背了信托条款和法律约束,受托人恒德公司也默许了这一行为。
对此,律师王某在给临沂市政府的一份说明中辩称,之所以设立不可撤销的海外任意信托——菩提树信托,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因为信托是不可撤销的,律师爱人魏某与安德森公司股权彻底脱离了法律关系,因而不再有向美国政府申报这笔财产的义务;第二,因为信托是任意性的,信托管理人可以增加或删除受益人,在将来安德森股权的最终受益人归属(即在赵龙和鲁南制药集团之间)彻底明确后,信托管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调整信托的受益人,从而避免爱人魏某对任何一方的潜在法律责任;第三,由于信托是任意性的,在信息披露方面只披露到信托管理人和保护人就可以了,不必披露受益人;第四、假如安德森的股权属于赵龙,如果直接将安德森的股权过户到赵龙名下,赵龙将可能面临来自美国政府方面的巨额纳税义务风险(赵龙是美国永久居民,受美国全球纳税管辖权的约束);第五,任意信托是一种很好的个人所得税的避税工具,假如赵龙是合法的信托受益人,那么她只对信托支付给她的收益部分负有向美国政府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对信托没有向受益人分配的财产,不负有个人所得税交纳义务,因为她在信托中的权益是不确定的。
直到2017年2月,赵龙声称才知道菩提树信托的存在,律师王某随即表示辞去信托保护人职务,律师王某女儿也签发放弃受益权声明。2017年3月8日,赵龙想召开股东大会,律师爱人魏某向鲁南制药表示赵龙并非安德森公司股东,3月9日,鲁南制药的另一名外部律师向赵龙出示了2001年的《股权代持协议》,至此,律师夫妇、赵龙以及以张贵民阵营为代表的鲁南制药三大利益方对簿公堂,鲁南制药希望要回股权,赵龙则希望证明赵志全合法取得了鲁南制药的外资股股权。而最终,赵龙于2017年8月21日向BVI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长达四年之久的审理,判定涉案的股权归赵龙所有。在审判书中,东加勒比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律师王某是信托法的专业人士,是赵志全信赖的人,所以成为赵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但律师王某夫妇不仅违反了受托人责任,还暗藏私心,企图吞并信托财产。在国内临沂中院的诉讼中,律师夫妇本可以提供更多的证据和抗辩理由以及管辖权异议,但其与鲁南制药管理层串通,从而误导临沂中院对事实的认定。法官在判词中斥责律师王某“彻底丧失诚信”,并根据推定信托的救济原则,将律师夫妇控制的嘉德公司和中智公司推定为受托人,为受益人赵龙和昆仑BVI公司的利益持有鲁南制药股权,受益人赵龙有权享有该部分股权。至此,拨开云雾见天日,守得云开见月明,真相大白天下,但对于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探讨不会止步于此。无论是离岸信托还是在岸信托,当人们选择信托受托人的时候都会进行认真考察。
信托起源于信任与托付,信托精神才是信托的根本所在
信托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为了规避罗马法对遗产继承人不能是妇女的限制,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为遗嘱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为管理和处分遗产,从而间接实现遗产继承。在这里,受托人都是遗嘱人十分信任的第三人,体现的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托精神。
13世纪,英国《没收法》规定,未经允许,禁止将土地捐赠给教会,否则一概没收。为规避法律,教徒们将其土地转让给第三人,同时要求土地受让人为教会的利益经营该土地,并将土地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全部交给教会,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制度就是信托制度的前身。从中世纪的英国到现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应用,延续几千年,至今依然保持着简单朴素的架构,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为前提,以受托人为核心,以委托人的意愿为目的,最终实现的就是财产的转移和管理。
从最早的信托制度雏形中可以看出,信托精神中最重要的就是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受托人忠诚于委托人,如果没有信任这一基础,委托人岂会将财产托付于受托人?如果受托人不能够做到诚实守信,委托人的良好愿望又怎能最终实现?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信义义务始终是信托的根基所在。
大约1800年前,章武三年春,刘备病危,召丞相托孤,诸葛亮涕泣承诺“竭股肱之力,效忠贞之节,继之以死”,此后多年诸葛亮依约而行,不负刘备所托,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这就是后世广为传颂的“白帝城托孤”。1700多年后,我国民国时期信托学者朱斯煌将这一事件称之为“信托之起源”。在“白帝城托孤”中,委托人就是刘备,受托人是诸葛亮,受益人是刘备的儿子刘禅,而信托财产可以看做是蜀地的江山前途。而后来,诸葛亮也确实没有让刘备失望,赤胆忠心,殚精竭虑,为了蜀国社稷、为了后主刘禅,襟怀信任,不负所托,诸葛亮“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高贵品质将信托精神体现的淋漓尽致。
当信托制度穿越时光来到现代,信托精神依然闪耀光芒,历久弥新。信托起源于英国,传统的信托精神弥漫着自由的创新主义思想,在其发展伊始便强调以“道德”和“公信”为中心的受托人文化,奠定了现代信托制度“忠实”义务的法理基础;同时,传统信托观念中受托人的“权力有限”思想也打造了现代信托制度受托人文化的“注意(善管)义务”的制度雏形。在美国,现代信托观念中形成了以“信赖义务”标准为核心的受托人文化,为信托受托人树立了极高的道德和能力标准,可以说,后来世界范围内信托精神的构建和发展都建立在信赖义务之上。
英国信托精神中提及的“忠实”义务也好,美国信托精神中提倡的“信赖”义务也好,其本质都是指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必须忠实于委托人,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体现的其实是信托的信义关系。信义关系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尤其是信义关系中的受信义务,源于衡平法对“良知”的拷问。衡平法的实施就是为了对抗“反良知”或是“没有良知”,衡平法院的法官职责就是更正因欺诈、背信、错误及各种因违背人性所导致对“良知”的污染。在信义关系中,对于委托人而言始终存在受信人不可信的风险,受信人可能盗用、占有被委托的财产,错误地行使被委托的权力。在鲁南制药的股权信托案例中,受托人就是违背了信义义务,没有做到勤勉履职,违背了委托人的意愿。由于设立信托后,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从法律上享有了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委托人实施了违背良知的背信行为时,受益人无法通过普通法寻求救济,因此需要向衡平法院寻求救济,于是出现了东加勒比法院法官启用了信托的救济原则,推定嘉德公司和中智公司为菩提树信托的受托人,为受益人持有股权,同时还确认了赵龙作为信托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彰显了衡平法的公平与正义。衡平法上的审判并不会改变受托人在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只是针对受托人要求其履行对受益人的受信义务,确保受托人要遵循“良知”。
我国虽然是大陆法系国家,但自从引入信托制度,对于受托人就有着明确约束。《信托法》第25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这一条是对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原则及需要履行义务的规定。受托人是基于委托人对其高度的信任从而取得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的,因此其处理信托事务也应当按照信托合同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成立的必要前提。信托成立以后,受托人必须忠实于信托目的,从受益人利益出发处理信托事务,处分信托财产。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受托人还应当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所谓诚实,就是忠诚老实,不搞弄虚作假、不搞欺诈;所谓信用,就是信守约定、依规办事;所谓谨慎,就是严谨慎重;所谓有效,就是可见成效。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需要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托文件的职责,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信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要有正确的受托人意识。
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监管层面也不断对信托机构施以严格要求,形成了当前守正、忠实、专业的信托文化总纲。受托人处于信托的核心地位,因此在信托文化中,受托人文化是重中之重。
第一,受托人要有信托精神,要取得委托人的充分信托。信任是信托关系得以形成的基石,委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因此信托关系形成的基础必然建立在信任之上,这种信任基础不仅来自于法律上对于受托人的约束,还来源于受托人自身的职业道德操守,来源于委托人的口碑相传。
第二,受托人要有信托精神,要对委托人履行信义义务。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只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但绝不能按自己的意愿肆意妄为,更不能随意把信托财产窃为己有,而是应该按照委托人意愿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职责,要做到始终忠诚于委托人、忠诚于信托文件的契约精神。
第三,受托人要有信托精神,要坚持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信托立法的核心机制就是对于受益人的保护,受托人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因此必须一切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地做好信托事务管理,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置受益人利益于不顾,而是要更加注意地管理好信托财产,积极地去实现信托目的,发挥信托的独特价值。
最后,受托人要有信托精神,要利用监察人机制去制衡信托当事方。为了防止发生“所托非人”的悲剧,需要对信托架构进行必要的平衡与约束,因为一旦信托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力失衡,就会导致信任的丧失进而产生纠纷与危机,尤其是在委托人离世的情况下,更加需要引入公正、权威的监察人或保护人来监督受托人。
家族信托是美好的,承载着财富隔离和传承的使命,但家族信托又是复杂的,面临着时间和人性的双重考验,也正因如此,选择让人信任的受托人至关重要。
文/王洋,任职于某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长期从事家族财富管理工作,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参考文章:
【1】高斌:信托制度中受托人文化的前世与今生
【2】关于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的历史演变、海外信托和管理权之争的说明
惠裕全球家族智库(FO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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