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冀州区教育局

关于制定《衡水市冀州区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衡水市冀州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衡水市冀州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请各培训机构认真学习。

区教育局将以《清单》作为日常监管、信用管理、年度检查和发布黑白名单的重要依据,协调相关部门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聚焦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移除并列入黑名单。对证照不全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符合办学条件的,督促其尽快完善证照办理;不符合办学条件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和证照不全的学科类机构,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依法取缔。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对照负面清单签订承诺书,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附件1.衡水市冀州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2.衡水市冀州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衡水市冀州区教育局

2021年9月2日

附件1

衡水市冀州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1.“无证无照”“有照无证”非法办学;

2.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4.未经审批擅自变更举办者和办学地址等;

5.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

6.办学场所在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低于3平方米;

7.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等规定要求;

8.招生简章、广告未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9.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

10.为民办学校进行招生宣传,介绍生源;

11.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

12.不正确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学杂费专用账户;

13.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14.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标准、程序未向社会和在培训机构显著位置公示;

15.未按批准的名称、层次、类别及项目开展培训活动,特别是进行学科类培训;

16.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17.采取支付或者变相支付费用等形式组织生源;

18.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开展培训;

19.勾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诱导或者逼迫学生参加培训;

2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

21.未将教师姓名、照片、任教班次、任教学科及教师资格证号在机构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22.未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务合同;

23.未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24.未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退费事宜;

25.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26.向培训对象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27.未与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

28.未按要求建立基层党组织并开展党的活动;

29.未依法制定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30.利用培训向学生传教或者组织青少年参与宗教等违法活动;

31.未建立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

32.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

33.发生重大安全稳定事故或重大舆情等负面影响事件。

附件2

衡水市冀州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1.“无证无照”“有照无证”非法办学;

2.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4.未经审批擅自变更举办者和办学地址等;

5.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

6.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7.办学场所少于300平方米,在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低于3平方米;

8.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等规定要求;

9.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放广告,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商业广告活动,利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

10.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

11.为民办学校进行招生宣传,介绍生源;

12.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

13.不正确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学杂费专用账户;

14.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标准、程序未向社会公示;

15.未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退费事宜;

16.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17.未按批准的名称、层次、类别及项目开展培训活动;

18.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19.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培训项目、内容、班次、招生对象、上课时间、教材等未向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0.培训内容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超过我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21.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形式布置作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

22.学科类培训机构违反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期开展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00;

23.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择校培训及竞赛;

24.向中小学校公开或透露测试成绩及升学等个人信息;

25.采取支付或者变相支付费用等形式组织生源;

26.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开展培训;

27.勾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诱导或者逼迫学生参加培训;

28.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学科类培训;

2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

30.未将教师姓名、照片、任教班次、任教学科及教师资格证号在机构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31.未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务合同;

32.未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33.向培训对象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34.未与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

35.未按要求建立基层党组织并开展党的活动;

36.未依法制定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37.利用培训向学生传教或者组织青少年参与宗教等违法活动;

38.未建立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

39.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

40.发生重大安全稳定事故或重大舆情等负面影响事件。

衡水市冀州区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来源:冀州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