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今天的文章可能引发强烈的争议,但是还请读完全文,相信对进步主义群体和保守主义群体都有启发。

德州州长格雷格·阿博特

当地时间9月1日午夜,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反堕胎法案——美国德克萨斯州《胎儿心跳法案》正式生效。

法案规定,妇女在怀孕6周之后,亦即可以检测到胎儿心跳的时候,被禁止进行堕胎手术,这也是“心跳法案”(Fetal Heartbeat Bill)名称的由来。法案的严格之处,在于错过6周堕胎期限后,强奸或乱伦致孕的妇女,也在禁止堕胎之列。而且,政府人员除外的任何人,在发现协助堕胎者触犯法律时,可以对他们提起诉讼,律师费由违法一方承担,并可对每个被告追回最高1万美金的赔偿。

法案只允许一个例外,如果妇女处于生命危险之中,可以接受堕胎。

这个法案今年5月份由德州州长格雷格·阿博特签署,定于9月1日生效,当时就遭到堕胎支持者的强烈反对。反对者们向第五巡回法院提起上诉,没有取得成功。

支持堕胎者举牌抗议,要求“保护堕胎权益”

其实在德州之前,包括乔州、密州、肯塔基和俄亥俄在内的12个州,也签署过心跳法案,但因遭受挑战而未得实施。这也意味着德州心跳法案的生效,是史无前例的事情,德州也因此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反对堕胎者声援,表明得益于不堕胎自己才能出生

虽然民间层面对心跳法案存在支持与反对的两种声音,但是在媒体领域,英文世界和中文简繁体世界的报道,几乎清一色都是反对声音。对法案的形容词包括但不限于“最极端的”、“充满恶意”、“特别残忍”、“毫无人道”

我猜,中文简体报道的指责,大概率是出于对美国事情存有偏见的本能反应,而英文和繁体报道的反对,则是由于进步主义向保守主义发起的攻击。

但是,抛开成见,当我们静下心来客观思考这个法案时,我们会对它有进一步的认识。

很多人反对心跳法案的实施,是因为他们认为法案既侵害了“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允许妇女堕胎的判决,也忽视了女性的自主选择权,是侵犯人权和不人道的。

关于是否人道的争论,我们下面再谈,这里先了解一下何为罗诉韦德案。

罗诉韦德案

1969年,德州女服务生诺玛(Norma McCorvey)意外怀孕想要堕胎,她准备谎称遭到强奸以获得合法堕胎的权利,但因无法提供警方证明而失败。

次年,律师琳达代表诺玛向德州司法长官亨利·韦德发起诉讼,指控德州的反堕胎法律侵权个人隐私权,诺玛化名为珍妮·罗。这个案件被称为罗诉韦德案。

德州地方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但未对德州的反堕胎法提出禁令。罗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1973年1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以7:2认定德州限制妇女堕胎的规定,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不得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使任何人丧失其生命、自由或财产。

法官多数意见认为,隐私权也属于自由权,并据此判决罗胜诉,德州反堕胎违法。此判决成为美国最高法史上最具争议的判决之一。

因为美国属于海洋法系,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的先决判例所形成的判例法,是法律体系的两大组成之一。即使罗诉韦德案备受争议,但是判决过后,妇女堕胎的权利开始受到美国宪法隐私权的保护。

不过法院也提出了“三阶段标准”作为补充。

妇女怀孕期间:前3个月,胎儿不具“母体外存活能力”,孕妇可与医生讨论决定是否堕胎;怀孕3个月后,政府限制堕胎;在胎儿具备体外生活能力之后,政府保护潜在生命利益,除非母体有生命危险,否则不允许堕胎。

罗诉韦德案,被进步主义者和堕胎主义者视作人权的重大胜利。

但是,在其他人道主义者看来,胎儿即使未具体外存活能力,也有胎内意识和求生欲望,更具备痛感。他们认为,保证胎儿存活,既是胎儿的人权,也是大人的责任和义务。

毕竟,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保障,合法的行为,未必是道德具备的体现。

一直以来,西方医学界支持堕胎的专家试图通过研究证明,胎儿在24周之前不具备痛觉。但是,这样的结论,也同样遭受反堕胎的人员的科学性质疑。

胎儿是否具备痛感,成了维护妇女自由权的进步主义者和维护胎儿生命权的保守主义者,两者的论争关键。而这,也引出了反堕胎是否反人性和不人道的议题。

在讨论这个议题之前,我们可以看一则与之相关的故事。

艾比·约翰逊的计划之外

艾比·约翰逊(Abby Johnson),曾是全美最大堕胎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的主任,她的工作内容是为准备堕胎的妇女提供咨询、建议,鼓励她们行使自由权,勇敢走上手术台。8年工作期间,经她建议而实施的堕胎手术达2.2万例。因创收有功,艾比获得快速提升,成为诊所最年轻的主任。

支撑艾比在岗位上坚持8年的原因,就是她相信胎儿24周之前并没痛感的说法。

直到2009年的某天,因人手短缺,从未进过手术室的艾比被要求协助一台堕胎手术,当她看到屏幕上的胎儿拼命扭动试图躲闪真空管时,她的信念开始动摇。几秒之后,真空管通过强力将胎儿吸出体外,在管道内被挤碎化成一滩血水。艾比彻底崩溃了。

亲眼目睹一个生命在眼前消失,她意识到堕胎机构的宣传其实是谎言。那天之后,艾比放弃了她晋升的前途,辞职成为一名反堕胎人士,公开发声讲述堕胎的真相。

艾比的故事受在美国受到广泛关注,并被出版成畅销书《计划之外》(Unplanned),该书还在2019年3月底以同名电影的形式上映,并且连续2周成为票房前10。

电影《计划之外》剧照

受到艾比经历的影响,很多人年轻人放弃了堕胎的打算。

因为他们逐渐发现,相比于让两个大人承担起欢愉过后的抚养责任与义务,夺走一个没法为自己辩护的婴儿的生存权,其实才是更不人道的行为

这或许是艾比的故事放诸社会所具有的意义:让进步主义者在强调人有权享受欲望之前,应该同步思考需要为此承担的后果。从重新唤起社会的责任感的角度来看,没人能轻易否认艾比故事的作用。

现实中的艾比和她的家人

但是,我知道还有人对德州的心跳法案过于严苛充满意见。其实,即使作为一个保守主义者,我对心跳法案适用于强奸致孕也有保留意见。

不过,诚如上面所言,判例对美国的法律有重大意义,考虑到堕胎案例的复杂性将给法案的实施带来诸多挑战,意味着只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据具体案例作出的判决,才能真正评价德州心跳法案的实施效果,亦即得知该法案的边界在哪里。

心跳法案的边界在哪里?

由于心跳法案规定,在对妇女生命和健康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况下,6周的堕胎期限不具效力。那么法案的最大意义,就落在了主动性行为的男女身上,提醒他们在发生关系之前,无论是否有意识做好避孕措施,都要考虑到可能怀孕的后果。

如果我们都像人道主义者一般思考,为拥有心跳的胎儿的生存权利做辩护,那么我们就能理解,为何法案要男女们为自己的主动行为承担后果。很明显,没法说话的胎儿也是有人权的,而且他们来到世上,并不是自己的选择。保证他们具有生存下去的权利,就只能要求他们的父母来承担。

也就是说,当我们将胎儿当作一个实实在在的生命来看待,而不是当作一团肉球看待时,就会发觉心跳法案是公平的。

法案的最大争议,是围绕着强奸和乱伦致孕展开的。

个人觉得,乱伦致孕的范畴不值得讨论。这一行为明显违背伦理道德,是将失去制约的欲望当成权利加以滥用的体现。具备独立行为能力的两个人在开启这一可怕行为之时,更应该想到需要为此付出的沉重代价。

我对法案持有保留意见,在于强奸致孕堕胎条件的严苛。但我跟进步主义者和左派群体持有不同的观点,他们经常说,德州的堕胎手术数据显示,有85%的女性至少已怀孕6周。

我觉得这种观点没有意义,就像鲁迅在《狂人日记》里反问,“从来如此,便对么?”

我认为,强奸已经是一种违反女性意愿的暴力性行为,怀孕的后果应该由男方承担。

虽然法案给了6周的宽限期,在这期间内,女方可以通过报案或者堕胎等方式,维护个人的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考虑到有男方的威胁、女方的羞耻感等种种复杂的因素,可能会使得女方错过6周的期限。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求女方将胎儿生下,那么就必须有足够多的后续措施,最大程度保证女方的公平。比如,重罚强奸犯,除了刑拘之外,还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和其他补贴,在对方无力承担情况下,由政府出面,承担起婴儿的养护责任等。

因为这个法案是在美国出台,所以我不担心出现一刀切的后果。只有在出现具体案例之后,经过法官、律师、当事人、陪审团多方较量,才能作出符合民意的判决。那时候,我们也才能感受到心跳法案的边界在哪里。

在这之前,单纯的赞成和反对,其实都没有太大意义。

结语:

今天的文章,可能对进步主义群体而言是很大的冒犯。但是我认为,无论立场是否相异,摒除偏见客观审视德州心跳法案的优点和不足,对于每个思考过法制社会的人而言,都会有实实在在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