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根据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实际关系来定。

根据有关规定,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由加害人给死者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赔偿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那么,什么是近亲属呢?《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也就是说,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主张,只能是法律规定的近亲属才有资格。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受害人与近亲属之间具有血缘关系,或相互之间具有抚养教育和扶养赡养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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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生活中却有这样一种情况,老人一生未婚,或者结婚了,已没有任何近亲属,但身边却有一个无血缘关系的好心人,多少年来尽心尽力地扶养赡养这个老人。如果是老人不幸遭遇车祸,那这个无血缘关系的实际扶养人能否有近亲属的资格,去主张赔偿金吗?

近日,成都中级法院的一个案例回答了这个问题:

大致案情:2017年9月某日晚,姜某驾驶小轿车(该车已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人民币,且正在保险期)从某路段驶入右侧人行道,将从对面沿人行道推自行车至此的王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当地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姜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事故发生后,姜某垫付死者丧葬费1万元。

当时,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郑某31.7万余元,支付姜某垫付的费用1万元等。同时,一审法院考虑死者王某的父母、配偶、独生女均已去世,没有近亲属,但郑某曾与王某之女系恋爱关系,王某之女因病去世后,郑某与王某夫妇在当地村委会及邻居的见证下,于2003年7月2日签订了“抚子协议书”,郑某也因此将户口迁入王某所在的村组,并与王某以父子相称,共同生活至本次事故发生之日。为此,确定由虽无血缘关系,但十几年实打实尽了赡养扶养义务的郑某,可以主张受害人王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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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上述案例说明,交通事故受害人如果确无近亲属,而无血缘关系但在生活中切实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实际扶养人,是可以去主张受害人应有权益的,这也是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也尊崇了公序良俗和敬老扶弱的社会传统道德。故赔偿请求权人不应局限于近亲属,本案中实际扶养人应有赔偿权利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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