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沙时报讯(记者 肖若溪 通讯员 肖铮)近日,一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驾驶员也未随车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均被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当天,在青山铺镇G107国道与深远路交会处,一辆车牌号为赣CQ4***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9***挂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经过此处,执法队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检查。经查,该车运输的货物为浓硝酸,重量为30.46吨,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第8类腐蚀品,联合国编号为2031。该车危险货物是从陕西省运出,车辆悬挂有危险品标识牌,警示灯齐全。该车危险货物的承运人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取得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驾驶员为廖某,押运员为连某,两人均取得了相关从业资格证。经执法队员进一步调查得知,此次危险货物承运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并未制作此次运输的危险货物运单,且廖某也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

危险货物运单不仅仅只是一张小小的单据,它串联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多个环节,承载了行业管理的关键信息。把托、承、装、运、卸多个环节串起来,把人、车、罐、包、标等多个要素连起来,把企业运营、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应急救援、监测分析各项工作合起来,实现对危险货物全链条、全要素、全环节的监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上标明了如下内容:事故发生后,车组人员需采取的基本应急救援措施;不同类别项别危险货物发生危险事故时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车组人员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危害环境物质和高温物质发生事故时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车组人员应采取的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应随车携带的基本安全应急设备。所以运输危险货物随车携带安全卡,既是对车组人员人身安全的一种保障,也是对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该公司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廖某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行政执法局均已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