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基于企业需求,以企业感受度为导向,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做法,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注重简约、高效、便捷,为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

1以公平、效率、尊企为核心理念,推进营商环境市场化

市场化是指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保护,以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市场主体为重点,坚决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准入不准营、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针对民营企业的各种歧视和隐形障碍等一切不合理体制机制障碍,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各个方面(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税收优惠等)的公平待遇,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市场准入畅通、开放有序、竞争充分、秩序规范,更大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首先,大力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完善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缩减和更具体地界定负面清单领域,提高负面清单透明度,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准入。针对垄断行业或产业,基于其特点放开竞争性业务,扩大民营资本和外商资本进入。在制定和修订负面清单时,要明确“负面清单”的制定依据,遵循循序渐进和动态管理的原则不断完善清单内容,既要明确清单的具体领域,又要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预留空间。同时借鉴国际上比较成功的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对我国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和规范,明确披露负面清单中关于不符措施的所属行业及其分类、法律依据,逐步对所列限制措施的信息范围进行细化,增强负面清单透明度。其次,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继续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持续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精简,依据法律法规通过直接将审批取消和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对经营项目进行明确划分,对经营范围的登记方式与流程进行简化,有效衔接地方设定事项与规范目录,对全国经营范围的登记标准进行统一;另一方面应将企业主体登记许可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推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强化业务协同,在赋予企业更大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实现“证”“照”管理的有效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最后,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旨在从源头上对政府相关行政行为进行规范,防止其出台限制、排除市场竞争的政策举措,充分保证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发挥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市场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市场资源由市场价格配置,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为此,各层级政府应站在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最大限度收缩行政手段,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并将这一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至地方政府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之中,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在本区域、本行业有效落实。此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自我审查模式是这一制度的核心,但是这一模式由于惯性使然,容易出现动力不足、不够客观的问题,这就需要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发挥其理论研究、数据搜集与分析等方面的优势,对其进行补充、矫正,实现第三方评估与自我审查的有效结合,全面“激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向社会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

2以公开、透明、可预期为核心理念,推进营商环境法治

法治化是指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和政府的行为,为市场主体确立合法经营的边界并能够保障守法经营者和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经营主体进行惩治;同时坚持公开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使公权力始终运行在合法规范的轨道上,做到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使营商环境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

首先,完善市场领域法律制度。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法治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改革开放越是深入,越是需要强调法治。优化营商环境旨在政府对标国际先进经验以完善自我管理,为企业的开设、运行、退出等各个阶段提供依法、高效、精准、连贯的制度供给。一方面加快修订《反垄断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规章,对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时清理有关规章文件,着力构建优化营商环境的规范体系;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完善现代政府权责清单治理,实现权力运行公开为民、权力运行法治规范、权力运行清单清晰、权力运行制度有效,充分发挥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其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有效的商业监管对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创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理清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问责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对监管方式进行规范和创新,建立各级监管平台,深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推进公正监管,强化经营者集中审查,严厉打击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各类市场违法行为,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维护竞争秩序。另外,在市场经济运行下,信用对完善市场秩序的形成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而在构建、监管市场信用中,政府发挥着主导性作用。这就要求,政府应完善信用法律法规,健全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保障信用监管普遍落实,并发挥实效;同时,对信用监管技术进行优化,深入研究规范信用记录的格式、数据标准等方面,强化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信用监管中的应用,提升信用数据分析能力,保护信用信息系统。

最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商环境建设需进一步健全现代产权制度,遵循平等、全面、依法、共同参与、标本兼治等原则,在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的各个方面体现法治精神,实现产权保护法治化。明确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等适用条件,扩大适用范围,采取弹性赔偿机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健全,推动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的建立健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推进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查程序,压缩审查时间。此外,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队伍的培训,提升其专业知识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在此基础上,还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知识产权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和推广,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的准入管理,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司法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

3以开放、包容、全球化为核心理念,推进营商环境国际化

国际化主要包括“引进来”和“走出去”两个层面。“引进来”是指主动对标世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对接国际惯例与通行规则,引入国际通用行业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国在转型过程中的特点,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营商规则体系,总结出可供转型国家借鉴的对标先进的经验,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对标国际。“走出去”是指为更好与国际接轨,建设一流的营商环境,积极进行制度建设和创新,并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将制度建设和创新的经验向发展中国家传播,以期帮助其结合自身特点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促进其经济发展。首先,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进一步自主降低关税总水平,大力破产各类非关税壁垒,推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如跨境电子商务,加快质量基础设施(如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互联互通和国际互认。持续精简单证,优化跨境贸易流程,在报关方面,允许企业能够提前申报或提前两步申报。健全口岸收费目录管理制度,保障清单之外一律不收费,同时,要坚决整治乱收费等行为,加快港口集装箱阳光价格收费建设。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提升信息化水平,建立海关数据自动化系统,保证海关与港口信息交互,推动不同主体间信息共享,强化业务协同,促进资源整合,强化港航物流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通关无纸化,持续优化口岸管理服务。其次,推动投资自由化。一方面从体系和具体内容方面完善《外商投资法》,在构建新时代外商投资法体系进程中,将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纳入至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内,保证市场主体规则平等理念得以践行,避免出现对市场主体歧视的规定,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关于《外商投资法》在具体制度层面创设的一些新机制,授权各地政府,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待成熟后,再向全国推广。同时,《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表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已在我国初步建立,但是,还需细化和完善国家安全等相关概念、非正式约谈机制等。另一方面,认真贯彻《外商投资法》,在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简负面清单,放宽投资限制,保证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不断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提升我国营商环境吸引力。最后,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循序渐进,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增加自贸区试点范围,积极利用自贸区优势,打破国际贸易壁垒,应对当前全球化经济危机。从法治建设、机构设置和行政管理、税收优惠和负面清单管理四个方面对标先进水平,基于我国实际情况,建设高度开放、有国际竞争力的自贸区。例如,在法治建设方面,国际自由贸易区(港)一般都有专门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法律地位和管理权限。我国自由贸易区(港)的立法已经提升日程,建议在立法内容方面,除坚持党的领导和侧重制度创新外,在其他方面尽可能对标国际通行做法。与此同时,扩大与各国经贸合作。基于“一带一路”倡议,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合作;继续加强与发达国家及新兴经济体的经贸往来。

来源:学术论坛

作者:宋林霖,张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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