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舒兰市人民法院 王涵)某学院在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发布了招聘教师的公告,小张通过考试、体检、政审、公示等程序,最终与该学院签订了《就业意向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原告小张到被告某学院报到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订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可小张与该单位没有及时订立聘用合作书,在小张工作一年后,该单位向小张下发了《告知记录表》,即因该学院在招聘工作中存在资格审核不严等问题,根据人事考试有关规定和该次招聘公告相关要求,停止教师招聘工作。小张认为该学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该学院撤销终止招聘工作的决定并且与小张订立招聘合作书,可该学院却以在招聘过程中存在瑕疵以及自身组织类型系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而进行抗辩。

那么此时该学院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小张又要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该学院是否为适格的被告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而该学院的组织性质属于事业单位。“招聘教师行为”由上述法律、规章授权,故该学院系本案适格的被告。

其次,被告作出的行为是否可诉呢?被诉行政行为是该学院作出的《告知记录表》,即“终止本教师招聘工作的决定”。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聘用手续是招聘程序的最后一环,所以被诉行政行为《告知记录表》作出时仍处于招聘活动的程序中,属于“招聘教师行为”中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具有可诉性,应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后,被告作出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呢?该学院作出的《告知记录表》告知小张,该学院作出终止本次教师招聘工作的理由是“招聘工作中存在资格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但未告知小张的资格审核是否存在问题或者小张在招聘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或者过错行为。该学院通过小张的资格审核已经构成信赖基础,小张放弃其他工作机会并与该学院签订《就业意向书》则完成了信赖行为。该学院仅以“招聘工作中存在资格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为由,作出“立即终止教师招聘工作”的决定,缺乏依据,客观上损害了小张在招聘中已经取得的利益,不符合信赖保护原则。

据此小张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