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律师普法:直接起诉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如何认定?

2021年3月,王某将房子租赁给李某,租期三年,租金三个月支付一次,但李某付了三个月租金后,到了付租金的时间,此后便不再支付,王某一直向李某催讨租金,但没有提解除合同的事,后王某于2021年9月2日,起诉李某按约支付租金并解除租赁合同,问合同解除的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王某未通知李某,起诉的时候直接在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于2021年9月2日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后,王某依约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李某却长拖欠好几个月的租金未付,已构成违约,应交还房屋、支付租金及承担违约金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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