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规则是每个公民必须严格遵守的,道路交通安全无小事,否则后果可能会非常严重,甚至是车毁人亡,事发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一辆小客车的驾驶员不仅无证驾驶,而且车辆还超载,与一辆重型大罐车相撞,事故造成2人死亡,5人受伤的惨烈后果。2021年9月8日,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对驾驶员索某交通肇事罪的起诉书,披露了这起惨烈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

驾驶员索某,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囊谦县,现住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原四川某某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共和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索某于2019年8月4日8时30分许,无证超载驾驶四川某某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辆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此车核载9人,事发时实载10人,沿青海湖北大街自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兴海路与青海湖北大街十字路口(海南州公安局十字)时,未注意观察周围行车环境,与沿兴海路自东向西行驶的一辆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相撞。

由于猛烈的撞击,造成小型普通客车内两人受伤严重,不幸的是,重伤的两个人经海南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扎某、李某甲、李某乙、牟某、邵某、谢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8日由共和县交警大队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索某被捕后供述,在公司登记的驾照是其于2012年左右购买的驾照。

事后索某及四川某某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乙、牟某、李某甲、谢某、两名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后,获得被害人谅解,并请求免予索某刑事处罚。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索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两人死亡,五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法律处罚。

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索某得到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法院一审判决,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