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提出了优化营商环境23条具体举措,多家主流媒体纷纷进行报道。

人民网

西宁中院发布23条优化营商环境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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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日出台的《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制定背景、特点、亮点及主要内容进行通报,明确提出优化营商环境23条具体举措。

据介绍,为全面提升西宁营商环境整体水平,西宁中院依照最新出台的《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足法院实际,对标先进城市,聚焦问题短板,制定了《行动方案》,围绕“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等,提出了4个方面的23条具体举措。其中,在提升执行合同质效方面,推出了10条具体措施;在抓好破产审判工作方面,推出了6条具体措施;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推出了4条具体措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等方面,推出了3项具体措施。

西宁中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行动方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主力军作用。同时,立足法院主责主业,坚持把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要求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领域、全方位、各环节,努力推动诉讼服务向“优”提升,审理周期向“短”压缩,执行成本向下“压”降,破产工作向“好”发展。此外,《行动方案》作为全市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载体,坚持“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充分回应了市场主体的关切与期盼。

发布会上还通报了4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包括:青海某洗煤公司与青海某镁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王某某等诉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西宁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等著作权纠纷案,这些案例紧紧围绕“执行合同”“保护中小投资者”“办理破产”等优化营商环境核心指标,彰显了西宁两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法治效应。

法制网

青海西宁中院出台优化营商环境23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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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围绕“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等方面,提出了优化营商环境23条具体举措。9月7日上午,西宁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行动方案》总体情况。

为提升执行合同质效,《行动方案》推出了10项具体措施:优化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相关流程,构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诉讼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电子送达机制,努力构建以电子送达为基础、直接送达为辅助、邮政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兜底的全流程闭环送达体系;持续开展长期未结涉企民商事案件专项清理,每月动态监控通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在抓好破产审判工作方面,《行动方案》推出了6项具体措施:建立破产案件援助资金制度,推动设立破产专项资金,积极争取财税支持政策;加大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和指导督办力度,推进破产案件简繁分流、快慢分道,规范、高效审结破产衍生诉讼。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推出了4项具体措施:完善同证券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的诉调对接机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案件调解工作;完善涉证券、期货、基金、信托或其他理财投资等相关群体性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健全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示范判决机制。

此外,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等方面,《行动方案》针对性推出3项具体措施:依法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运用各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发挥损害赔偿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推动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得到改观。

“努力推动诉讼服务向‘优’提升,审理周期向‘短’压缩,执行成本向下‘压’降,破产工作向‘好’发展。”西宁中院副院长黄正涛介绍,《行动方案》既是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施工图和时间表,更是任务书和责任状,全市法院决心用“硬举措”提升“软实力”,努力为优化西宁乃至全省营商环境提供更加精准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发布会上,西宁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刘永健发布了4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中国新闻网

西宁中院出台《行动方案》 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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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青海新闻9月7日电(祁增蓓)记者7日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获悉,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正式出台,明确提出了优化营商环境23条具体举措。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既是践行法治的主力军,又是推进法治的主阵地,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责无旁贷。”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正涛说,《行动方案》坚持把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要求贯穿“立案、审判、执行”的全领域、全方位、各环节,推动诉讼服务向“优”提升,审理周期向“短”压缩,执行成本向下“压”降,破产工作向“好”发展,全面提升法院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行动方案》提出要完善立案登记制、电子送达机制,完善努力构建以电子送达为基础、直接送达为辅助、邮政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兜底的全流程闭环送达体系,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拓宽多元化纠纷化解渠道,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同时,要加强民商事案件诉讼全流程管理,努力压缩审理期限,加强对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司法辅助环节案件的清积工作;严格落实诉讼费退费相关规定,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力度,进一步降低诉讼成本和执行环节费用成本。

加强与公安、不动产、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制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信用修复和联合惩戒机制,不断提升电子卷宗质量及应用水平,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向更高层次发展。

此外,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等方面,《行动方案》依法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协作力度,依法妥善审理金融类纠纷案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得到改观,推动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青海日报

西宁中院发布23条 优化营商环境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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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于瑞荣) 9月7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日出台的《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制定背景、特点、亮点及主要内容进行通报,明确提出优化营商环境23条具体举措。

据介绍,为全面提升西宁营商环境整体水平,西宁中院依照最新出台的《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足法院实际,对标先进城市,聚焦问题短板,制定了《行动方案》,围绕“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等,提出了4个方面的23条具体举措。其中,在提升执行合同质效方面,推出了10条具体措施;在抓好破产审判工作方面,推出了6条具体措施;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推出了4条具体措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等方面,推出了3项具体措施。

西宁中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行动方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主力军作用。同时,立足法院主责主业,坚持把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要求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领域、全方位、各环节,努力推动诉讼服务向“优”提升,审理周期向“短”压缩,执行成本向下“压”降,破产工作向“好”发展。此外,《行动方案》作为全市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载体,坚持“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充分回应了市场主体的关切与期盼。

发布会上还通报了4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包括:青海某洗煤公司与青海某镁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王某某等诉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西宁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等著作权纠纷案,这些案例紧紧围绕“执行合同”“保护中小投资者”“办理破产”等优化营商环境核心指标,彰显了西宁两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法治效应。

青海法治报

西宁市中院出台《行动方案》着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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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郭佳)9月7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正式出台。《行动方案》明确提出了4个方面23条举措,同时发布了四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行动方案》立足法院实际,对标先进城市,聚焦问题短板,围绕“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这是西宁市两级法院决心用“硬举措”提升“软实力”,努力为优化西宁乃至全省营商环境提供更加精准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行动方案》在提升执行合同质效方面,着眼完善电子送达机制,努力构建以电子送达为基础、直接送达为辅助、邮政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兜底的全流程闭环送达体系。严格落实诉讼费退费相关规定,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力度,进一步降低诉讼成本和执行环节费用成本。加强与公安、不动产、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制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信用修复和联合惩戒机制等。在抓好破产审判工作方面,严格落实破产案件立案登记制,加大对有案不立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和指导督办力度,推进破产案件简繁分流、快慢分道,规范、高效审结破产衍生诉讼。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作用,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完善同证券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的诉调对接机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案件调解工作,高效、及时解决相关纠纷。完善涉证券、期货、基金、信托或其他理财投资等相关群体性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健全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示范判决机制等。

《行动方案》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等方面,依法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运用各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发挥损害赔偿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推动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得到有效改观等。

西宁市中院公布4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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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郭佳

典型案例

青海某洗煤有限公司与青海某镁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

青海某洗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洗煤公司”)系一家民营中小企业,该公司与青海某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镁业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约定洗煤公司向镁业公司供应煤炭。在镁业公司破产重整期间,洗煤公司向其供应煤炭9万余吨,货款总计7800余万元。但因镁业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补偿金,导致洗煤公司诉至法院。在该案审理阶段,承办法官逐笔逐项核对《采购订单》,依法认真核算资金补偿金,充分平衡各方利益,最终依法做出判决。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西宁市中院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得知镁业公司现处于破产重整阶段,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企业面临无流动资金、即将停产的窘境,4700余名员工的工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无法正常发放和缴纳,这不仅不利于企业的破产重整,还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为破解纠纷、化解困局,执行法官多次深入企业走访,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座谈协商,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镁业公司严格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偿债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西宁市中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一方面,积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企业施加压力,体现执行工作之“刚”;另一方面,耐心向双方企业释法析理,寻求双赢解决办法,体现执行工作之“柔”。与此同时,注重案件执行效率,与时间赛跑,本案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时17天,最大程度降低了民营中小企业实现债权的时间成本。

典型案例

王某某等诉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王某某系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公司)发行的“藏格控股”的投资者,因藏格公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投资损失,遂提起诉讼,要求藏格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共计70621.26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西宁市中院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青海调解站对该案开展调解,最终双方在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青海调解站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西宁市中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遂裁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在王某某诉藏格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藏格公司对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因虚假陈述行为给王某某等人造成损失的事实不持异议,且双方当事人对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以及基准价亦无异议,在此情况下,西宁市中院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将王某某等人诉藏格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青海调解站先行调解。通过专业机构优势的充分发挥,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青海调解站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后生效。该批系列案件是西宁市中院积极利用诉调对接机制成功调解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不仅高效化解了双方争议、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

自2020年以来,西宁市中院先后受理投资人诉藏格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293件,截至目前,已审结198件,共为投资人挽回经济损失1220余万元。

典型案例

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所属的玛尔挡水电站属于黄河上游第二大水电站,电站装机容量220万千瓦,总库容16.22亿立方米,调节库容7.06亿立方米,该项目是实现西电东送的重要节点工程。2020年6月15日,青海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华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华鑫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西宁市中院受理该案后,玛尔挡水电站即面临10年一遇的黄河汛情。面对汛情,西宁市中院创新方式方法,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及时启动防汛现场第三方优选和委托工作,有效确保了基础设施的稳固和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首战”完成了严峻的防汛工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为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企业职工利益,促成玛尔挡水电站尽早复工,西宁市中院指导管理人拟定了《华鑫公司破产重整战略投资人评选方案》,成功引入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华鑫公司的战略投资人,并指导双方签订《破产重整投资框架协议》。通过前期大量艰辛工作,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高票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今年4月22日,西宁市中院依法裁定批准了《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了华鑫公司的重整程序。6月24日,全省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活动暨玛尔挡水电站全面复工。截至7月27日,华鑫公司共计向86家债权人偿付资金47.06亿元,债权人利益得到了最大化保障。

【典型意义】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西宁市中院在省委、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省政府、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省高院的有力指导下,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配齐配强审判团队,积极协调政府、管理人、企业等各方力量,面对重重困难,敢于担当、攻坚克难,全力以赴高质高效推进案件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

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西宁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研通公司”)经权利人授权,获得《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的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该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西宁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等销售的点读笔中内置了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义务教育教科书《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电子书文件及音频文件,遂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犯其享有著作权系列教材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外研通公司以单独一册涉案教材分别起诉,共诉十八册教材涉及十八案的被告系同一主体,西宁市中院将十八案定于一天合并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合议庭全面调查案件侵权事实,当庭用涉案点读笔对十八册教材分别进行点读,其中十一册教材能够点读,七册教材不能点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侵权情节、外研通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侵权行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后,初步形成了调解为宜的审理思路。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耐心向各被告释法说理,引导各被告充分认识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后又从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性、诉讼成本等角度与各被告进行了充分沟通。经过耐心细致调解,最终外研通公司自愿与各被告就当庭能够点读的十一册教材涉及的十一案一次性达成和解协议,侵权人当庭履行了赔偿责任,外研通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另外七案中的教材因不能点读,侵权事实不能确认,外研通公司亦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中,西宁市中院根据案件具体特点,将十八案合并审理,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审判效率。在具体审理中,合议庭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案件的侵权情节、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侵权行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与案涉双方进行充分沟通,最终十八案均撤诉结案。该批案件的高效化解,不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也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增强了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助于营造更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尊重创新的营商环境。

西海都市报

23条举措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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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玉清)9月7日,记者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西宁中院出台《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围绕“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等方面提出了23条具体举措。

在提升执行合同质效方面,推出包括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制,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拓宽多元化纠纷化解渠道,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严格落实诉讼费退费相关规定,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力度,进一步降低诉讼成本和执行环节费用成本;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10项具体措施。

抓好破产审判工作方面,推出加大对有案不立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和指导督办力度;推进破产案件简繁分流、快慢分道,规范、高效审结破产衍生诉讼;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作用,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增强法官业务能力;积极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建设,保障破产程序运行顺畅;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与监督,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6项具体措施。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推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严防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完善同证券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的诉调对接机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案件调解工作,高效、及时解决相关纠纷;加强保护中小投资者审判专业化建设,进一步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提升案件质量;完善涉证券、期货、基金、信托或其他理财投资等相关群体性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健全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示范判决机制4项具体措施。

此外,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等方面,针对性推出3项具体措施,包括依法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得到改观;立足行政审判职能,加强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协作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办理环节、时间和成本进一步压减;立足金融审判职能,妥善审理金融类纠纷案件,推动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4起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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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玉清)9月7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4起西宁两级法院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这4例典型案例的案件分别涉及企业破产重整,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企业面临无流动资金、即将停产的窘境,员工工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无法正常发放和缴纳;中小投资者起诉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某水电站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破产重整,但又面临10年一遇的汛情;北京某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西宁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等销售的点读笔中内置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文件及音频文件,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犯其享有著作权系列教材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中,为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破产重整,维护社会安定,西宁中院执行法官在强制执行与善意执行之间寻找平衡点,尽最大可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与此同时,注重案件执行效率,与时间赛跑,最大程度降低了民营中小企业实现债权的时间成本;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西宁中院委托通过专业机构优势的充分发挥,让当事人在专业机构的参与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后生效。不仅高效化解了双方争议、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

为了使某水电站建设全面复工复产,西宁中院在省委、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省高院的有力指导下,配齐配强审判团队,积极协调政府、管理人、企业等各方力量,使得黄河上游防汛工作得到加强,职工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获得最大化清偿,为“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西宁中院将诉讼调解作为化解纠纷的重要手段,并将案件合并审理,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审判效率。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增强了当事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助于营造更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尊重创新的营商环境。

西宁晚报

4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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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雪)9月7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4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青海某洗煤有限公司与青海某镁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

【案情简介】青海某洗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洗煤公司”)与青海某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镁业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约定洗煤公司向镁业公司供应煤炭。在镁业公司破产重整期间,洗煤公司向其供应煤炭9万余吨,货款总计7800余万元。因镁业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补偿金,洗煤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在办案过程中,西宁中院得知镁业公司现处于破产重整阶段。为破解纠纷、化解困局,执行法官深入企业走访,积极组织当事人座谈协商,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镁业公司严格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偿债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案例二:王某某等诉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王某某系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公司)发行的“藏格控股”的投资者,因藏格公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投资损失,遂提起诉讼,要求藏格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共计70621.26元。

【裁判结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西宁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遂裁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自2020年以来,西宁中院先后受理投资人诉藏格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293件,截至目前已审结198件,共为投资人挽回经济损失1220余万元。

典型案例三: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所属的玛尔挡水电站属于黄河上游第二大水电站,该项目是实现西电东送的重要节点工程。2020年6月15日,青海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华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华鑫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裁判结果】西宁中院指导管理人拟定了《华鑫公司破产重整战略投资人评选方案》,成功引入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华鑫公司的战略投资人,指导双方签订《破产重整投资框架协议》。2021年4月22日,西宁中院依法裁定批准了《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了华鑫公司的重整程序。截至7月27日,华鑫公司共计向86家债权人偿付资金47.06亿元。

典型案例四: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西宁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研通公司”)经权利人授权,获得《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的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该公司发现,西宁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等销售的点读笔中内置了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义务教育教科书《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电子书文件及音频文件,遂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犯其享有著作权系列教材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鉴于外研通公司以单独一册涉案教材分别起诉,西宁中院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将十八案定于一天合并开庭审理。外研通公司自愿与各被告就当庭能够点读的十一册教材涉及的十一案一次性达成和解协议,侵权人当庭履行赔偿责任,外研通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另七案中的教材因不能点读,侵权事实不能确认,外研通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青海新闻网

23条举措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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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9月7日,记者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西宁中院出台《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围绕“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等方面提出了23条具体举措。

在提升执行合同质效方面,推出包括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制,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拓宽多元化纠纷化解渠道,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严格落实诉讼费退费相关规定,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力度,进一步降低诉讼成本和执行环节费用成本;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10项具体措施。

抓好破产审判工作方面,推出加大对有案不立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和指导督办力度;推进破产案件简繁分流、快慢分道,规范、高效审结破产衍生诉讼;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作用,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增强法官业务能力;积极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建设,保障破产程序运行顺畅;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与监督,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6项具体措施。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推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严防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完善同证券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的诉调对接机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案件调解工作,高效、及时解决相关纠纷;加强保护中小投资者审判专业化建设,进一步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提升案件质量;完善涉证券、期货、基金、信托或其他理财投资等相关群体性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健全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示范判决机制4项具体措施。

此外,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等方面,针对性推出3项具体措施,包括依法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得到改观;立足行政审判职能,加强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协作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办理环节、时间和成本进一步压减;立足金融审判职能,妥善审理金融类纠纷案件,推动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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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中院发布23条优化营商环境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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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云网讯(融媒体记者 张静)9月7日上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的制定背景、特点和亮点及主要内容,发布了4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为全面提升西宁市法院营商环境整体水平,西宁中院依照最新出台的《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足法院实际,对标先进城市,聚焦问题短板,制定了《行动方案》,围绕“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等方面,提出了四个方面23条优化营商环境具体举措。

提升执行合同质效方面,推出10条具体措施。即,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制,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拓宽多元化纠纷化解渠道,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强民商事案件诉讼全流程管理,努力压缩审理期限;进一步完善电子送达机制,努力构建以电子送达为基础、直接送达为辅助、邮政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兜底的全流程闭环送达体系;加强对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司法辅助环节案件的清积工作,更好的服务审判执行;严格落实诉讼费退费相关规定,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力度,进一步降低诉讼成本和执行环节费用成本;持续开展长期未结涉企民商事案件专项清理,每月动态监控通报;加强与公安、不动产、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制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信用修复和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强对“终本”案件的评查,加大合同案件执行力度,进一步压缩执行周期;不断提升电子卷宗质量及应用水平,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向更高层次发展。

抓好破产审判工作方面,推出6条具体措施。即,严格落实破产案件立案登记制,加大对有案不立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和指导督办力度,推进破产案件简繁分流、快慢分道,规范、高效审结破产衍生诉讼;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作用,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增强法官业务能力;积极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建设,保障破产程序运行顺畅;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与监督,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推出4条具体措施。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严防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完善同证券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的诉调对接机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案件调解工作,高效、及时解决相关纠纷;加强保护中小投资者审判专业化建设,进一步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提升案件质量;完善涉证券、期货、基金、信托或其他理财投资等相关群体性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健全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示范判决机制。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等方面,针对性推出3项具体措施。即,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依法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运用各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充分发挥损害赔偿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立足行政审判职能,加强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协作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办理环节、时间和成本进一步压减;立足金融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金融类纠纷案件,推动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行动方案》全面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主力军作用。同时,《行动方案》立足法院主责主业,坚持把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要求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领域、全方位、各环节,努力推动诉讼服务向“优”提升,审理周期向“短”压缩,执行成本向下“压”降,破产工作向“好”发展。此外,《行动方案》作为西宁市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载体,坚持“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充分回应了市场主体的关切与期盼。

此次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青海某洗煤公司与青海某镁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王某某等诉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西宁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等著作权纠纷案”4件典型案例,紧紧围绕“执行合同”“保护中小投资者”“办理破产”等优化营商环境核心指标,充分彰显了西宁两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法治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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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3条优化营商环境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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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上午,西宁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中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黄正涛通报了《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的制定背景、特点和亮点及主要内容,民二庭副庭长刘永健发布了4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法治日报、青海日报、西宁晚报、西宁市广播电视台等中央驻青、省市十余家媒体记者应邀参加发布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精神和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力推动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会精神和市党代会及“两会”精神在全市法院落地生根,全面提升全市法院营商环境整体水平,西宁中院依照最新出台的《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足法院实际,对标先进城市,聚焦问题短板,制定了《行动方案》,围绕“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等方面,提出了23条具体举措。

《行动方案》全面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主力军作用。同时,《行动方案》立足法院主责主业,坚持把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要求贯穿“立案、审判、执行” 全领域、全方位、各环节,努力推动诉讼服务向“优”提升,审理周期向“短”压缩,执行成本向下“压”降,破产工作向“好”发展。此外,《行动方案》作为全市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载体,坚持“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充分回应了市场主体的关切与期盼。

《行动方案》共包含4个方面23条举措:在提升执行合同质效方面,推出了10条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制,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拓宽多元化纠纷化解渠道,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强民商事案件诉讼全流程管理,努力压缩审理期限。进一步完善电子送达机制,努力构建以电子送达为基础、直接送达为辅助、邮政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兜底的全流程闭环送达体系。加强对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司法辅助环节案件的清积工作,更好的服务审判执行。严格落实诉讼费退费相关规定,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力度,进一步降低诉讼成本和执行环节费用成本。持续开展长期未结涉企民商事案件专项清理,每月动态监控通报。加强与公安、不动产、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制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信用修复和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强对“终本”案件的评查,加大合同案件执行力度,进一步压缩执行周期。不断提升电子卷宗质量及应用水平,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向更高层次发展。

在抓好破产审判工作方面,推出了6条具体措施。严格落实破产案件立案登记制,加大对有案不立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和指导督办力度,推进破产案件简繁分流、快慢分道,规范、高效审结破产衍生诉讼。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作用,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增强法官业务能力。积极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建设,保障破产程序运行顺畅。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与监督,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

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推出了4条具体措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严防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完善同证券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的诉调对接机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案件调解工作,高效、及时解决相关纠纷。加强保护中小投资者审判专业化建设,进一步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提升案件质量。完善涉证券、期货、基金、信托或其他理财投资等相关群体性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健全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示范判决机制。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等方面,针对性推出了3项具体措施。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依法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运用各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充分发挥损害赔偿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立足行政审判职能,加强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协作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办理环节、时间和成本进一步压减。立足金融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金融类纠纷案件,推动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此次新闻发布会发布的“青海某洗煤公司与青海某镁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王某某等诉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西宁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等著作权纠纷案”等4件典型案例,紧紧围绕“执行合同”“保护中小投资者”“办理破产”等优化营商环境核心指标,充分彰显了西宁两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法治效应。

西宁中院发布4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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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上午,西宁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4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青海某洗煤有限公司与青海某镁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

【案情简介】 青海某洗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洗煤公司”)系一家民营中小企业,该公司与青海某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镁业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约定洗煤公司向镁业公司供应煤炭。在镁业公司破产重整期间,洗煤公司向其供应煤炭九万余吨,货款总计7800余万元。但因镁业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补偿金,导致洗煤公司诉至法院。在该案审理阶段,承办法官逐笔逐项核对《采购订单》,依法认真核算资金补偿金,充分平衡各方利益,最终依法做出判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西宁中院执行人员依法迅速向镁业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第一时间冻结了镁业公司名下相关银行账户。在办案过程中,得知镁业公司现处于破产重整阶段,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企业面临无流动资金、即将停产的窘境,四千七百余名员工工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无法正常发放和缴纳,这不仅不利于企业的破产重整,还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为破解纠纷、化解困局,执行法官多次深入企业走访,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座谈协商,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镁业公司严格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偿债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工作固然要果断、强硬,但也不能简单地一执了之,要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刚柔并济,在彰显法律权威的同时更要体现司法的温度。本案中,西宁中院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努力找准强制执行与善意执行之间的平衡点,尽最大可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一方面,积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企业施加压力,体现执行工作之“刚”;另一方面,耐心向双方企业释法析理,寻求双赢解决办法,体现执行工作之“柔”。与此同时,注重案件执行效率,与时间赛跑,本案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时17天,最大程度降低了民营中小企业实现债权的时间成本。

典型案例二:王某某等诉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公司)发行的“藏格控股”的投资者,因藏格公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投资损失,遂提起诉讼,要求藏格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共计70621.26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西宁中院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青海调解站对该案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在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青海调解站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西宁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遂裁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在王某某诉藏格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藏格公司对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因虚假陈述行为给王某某等人造成损失的事实不持异议,且双方当事人对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以及基准价亦无异议,在此情况下,西宁中院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将王某某等人诉藏格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青海调解站先行调解。通过专业机构优势的充分发挥,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青海调解站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后生效。该批系列案件是西宁中院积极利用诉调对接机制成功调解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不仅高效化解了双方争议、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

自2020年以来,西宁中院先后受理投资人诉藏格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293件,截至目前已审结198件,共为投资人挽回经济损失1220余万元。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西宁中院在前期送达、举证、质证、开庭等环节中,积极采取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开庭以及集中送达、集中委托专业机构计算投资损失、集中开庭等形式,多措并举畅通诉讼渠道,千方百计降低当事人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统一裁判尺度倒逼上市公司规范运行、向法而行,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撑起了法治的蓝天。

典型案例三: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所属的玛尔挡水电站属于黄河上游第二大水电站,电站装机容量220万千瓦,总库容16.22亿立方米,调节库容7.06亿立方米,该项目是实现西电东送的重要节点工程。2020年6月15日,青海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华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华鑫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西宁中院受理该案后,玛尔挡水电站即面临10年一遇的黄河汛情。面对汛情,西宁中院创新方式方法,克服疫情影响,及时启动防汛现场第三方优选和委托工作,有效确保了基础设施的稳固和下游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首战”完成了严峻的防汛工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为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企业职工利益,促成玛尔挡水电站尽早复工,西宁中院指导管理人拟定了《华鑫公司破产重整战略投资人评选方案》,成功引入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华鑫公司的战略投资人,并指导双方签订《破产重整投资框架协议》。通过前期大量艰辛工作,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高票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4月22日,西宁中院依法裁定批准了《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了华鑫公司的重整程序。6月24日,全省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活动暨玛尔挡水电站全面复工。截至7月27日,华鑫公司共计向86家债权人偿付资金47.06亿元,债权人利益得到了最大化保障。

【典型意义】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西宁中院在省、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市政府大力支持和省高院有力指导下,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配齐配强审判团队,积极协调政府、管理人、企业等各方力量,面对重重困难,敢于担当、攻坚克难,全力以赴高质高效推进案件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华鑫公司破产重整的圆满成功不仅使得玛尔挡水电站建设全面复工复产,黄河上游防汛工作得到加强,职工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获得最大化清偿,并有望实现2024年3月31日首台机组发电的目标,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典型案例四: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西宁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研通公司”)经权利人授权,获得《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的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该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西宁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等销售的点读笔中内置了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义务教育教科书《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电子书文件及音频文件,遂以单独一册涉案教材(共十八册)分别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犯其享有著作权系列教材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西宁中院依法受理该十八件案件后,结合具体特点,为减轻诉累、提高效率,将十八案定于一天合并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合议庭全面调查案件侵权事实,当庭用案涉点读笔对十八册教材分别进行点读,其中十一册教材能够点读,七册教材不能点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侵权情节、外研通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侵权行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后,初步形成了调解为宜的审理思路。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耐心向各被告释法说理,引导被告充分认识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后又从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性、诉讼成本等角度与被告进行了充分沟通。经过耐心细致调解,最终外研通公司自愿与各被告就当庭能够点读的十一册教材涉及的十一案一次性达成和解协议,侵权人当庭履行了赔偿责任,外研通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另外七案中的教材因不能点读,侵权事实不能确认,外研通公司亦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诉讼调解作为化解纠纷的重要手段,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也是破解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本案中,西宁中院根据案件具体特点,将十八案合并审理,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审判效率。在具体审理中,合议庭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案件的侵权情节、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侵权行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与案涉双方进行充分沟通,最终十八案均撤诉结案。该批案件的高效化解,不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也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增强了当事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助于营造更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尊重创新的营商环境。

编辑 / 新闻处 穆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