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山西省司法厅面向社会对《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
《条例》提出,燃气经营者应当将入户安全检查结果告知燃气用户,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燃气用户及时整改。对需要停气整改的,停止供气。用户整改后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在24小时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恢复供气。《条例》要求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城市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公众可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9月1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周绍英、白云蔚
联系电话:0351—6922103
邮箱:sftlfyc@ 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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