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看到合意的房子,签订好购房合同又支付了定金,但在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前几天,卖方却突然反悔不肯卖房,这可如何是好?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

据了解,罗先生(化名)是广东南雄人,目前在外务工,计划在家乡南雄市区购买房屋,在中介方的推荐下看中了周女士(化名)出售的一套房屋。2021年2月,在中介方的撮合下,买方罗先生、卖方周女士及中介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周女士的房屋卖给罗先生,同时罗先生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给周女士,另支付了中介费5685元。

然而,在双方约定去办理过户手续的前四天,周女士却反悔不卖房。周女士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同时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导致罗先生利益受损。经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罗先生将周女士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被告周女士返还原告购房定金,并赔偿违约金、中介费。罗先生认为是有新的买家出更高的价格购买周女士的房屋,周女士才反悔不卖。

“我并非想着能卖更高的价钱而肆意违约,是因为中介方的疏忽,把合同尾款18万元的大写误写为‘壹万捌仟元’,我害怕上当受骗,所以不敢卖……”庭审中,被告周女士辩称。原告及中介方则表示当时发现合同上的笔误后,愿意配合一起修改笔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及第三人(中介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关于被告周女士以笔误作为其不履行卖房义务的理由,合同笔误是将尾款18万元的大写误写为“壹万捌仟元”,但小写价格是正确的,该笔误是可以修正的,且笔误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因此被告该理由,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罗先生已按合同约定交付定金2万元给被告周女士,被告周女士却明确表示房子不卖给原告罗先生,且未按合同约定配合罗先生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周女士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罗先生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再者,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如卖方违约,卖方应在违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定金的双倍赔付给买方;如买方违约,则卖方没收已收的定金;违约方须赔偿对方已支付给中介方的居间服务费。”本案中,罗先生已向周女士支付定金2万元,向中介方支付居间服务费5685元,因卖方周女士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周女士应向罗先生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中介费5685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罗先生与被告周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周女士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中介费5685元,共计45685元给原告罗先生,维护了原告罗先生的合法权益。

法官寄语

随着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日益频繁,房屋买卖纠纷也随之频发。法官提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内容,清楚知悉自身的权益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秉持契约精神,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切不可随意“变卦”,否则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还可能造成违约,进而承担违约责任。

【全媒体记者】叶志强

【通讯员】钟州琼 卢婷玉

【作者】 叶志强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