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

一、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二、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三、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响水金满仓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四、四川绿丹至诚种业有限公司诉泸州泰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五、厦门华泰五谷种苗有限公司诉酒泉三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观山口村村民委员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六、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秦永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七、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诉郑州市二七区百领水果种植园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八、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诉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九、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十、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9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包括民事案件7件、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2件。案件所涉的品种既包括玉米、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又包括辣椒、梨树等经济作物。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涉植物新品种纠纷民事案件共计781件,年结案量从2016年的66件上升到2020年的252件,其中85%以上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主要涉及玉米、小麦、水稻等主要农作物,超七成案件品种权人胜诉。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3部有关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司法解释,今年3月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专门的植物新品种合议庭,进一步加强对涉种业案件的集中审理和统筹指导。目前全国共有40家具有植物新品种案件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

此次发布的案例中,种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明显加大。如在侵害“郑58”玉米杂交品种纠纷案中,对于品种权人高达4952万元的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充分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涉种子犯罪刑事制裁力度明显加强。如在酒泉某豫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对未经品种登记进行加工、销售伪劣“豫椒王”辣椒种,给种植农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3万元。

当前,种子套牌侵权多发,引发了业界较多关注。人民法院针对套牌侵权行为有哪些应对措施?

套牌侵权是一种通俗叫法,其主要包含两种行为样态:一是直接拿他人的种子套用自己的品种名称,或者拿自己的种子套用别人的品种名称,实质上都是“假种子”;二是利用他人的品种稍加修饰改良变成自己的品种。其中,前一种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侵权定性比较容易,后一种行为中,既有侵权行为,又有合法行为。实践中,人民法院针对前一种套牌侵权行为重拳出击,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切实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针对后一种情形,则注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科学确定权利边界,尽可能有利于权利人维护权利。

新的司法解释在整体加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的同时,特别对套牌侵权行为作了如下两条规定:

一是对套牌侵权行为参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从严处理。无论侵权人是将自己的品种名称套在别人的优良种子上,还是将别人的优良品种名称套在自己的种子上,均系不正当利用别人优良品种的商业信誉进行生产经营。由于植物新品种属于技术类知识产权,过去往往是参照假冒专利行为来处理。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应当参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处理,可以大大提高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对套牌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重处理。套牌侵权行为人往往具有侵权职业化、规模化等特点。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具有反复侵权、侵权为业、伪造证书、违法经营等情形的套牌侵权行为,均视为侵权情节严重,在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这样实际的赔偿总额最低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三倍,形成遏制套牌侵权的强大威慑力。

目前种子法修正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修正案拟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我国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建立后,将有效规范刚才讲的第二种套牌侵权行为。总体来说,制止市场套牌侵权行为是我们今后一个时期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重点。大家要相信,随着相关立法、执法、司法举措的陆续出台和综合运用,种业市场一定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净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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