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0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王雪峰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雪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雪峰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副局长、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信托贷款业务、贷款审批发放、办公楼出售、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43.603024万元。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雪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财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资料显示:王雪峰,男,汉族,1961年1月生,北京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王雪峰于1994年开始入职国开行,并于2003年7月出任国开行企业局副局长,2010年6月正式赴任国开行山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期间还曾任政协第十一届山西省委员会委员,直至2016年2月“回归”总部任国开行评审二局局长,后于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任国开行专家委员会资深专家(正局级)。
早在2020年8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消息称,王雪峰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资料图 王雪峰
2021年1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消息称,王雪峰被双开。
经查,王雪峰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违规收受贷款客户礼金,违规借用贷款客户车辆;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搞权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参加贷款审议会议并作引导性发言,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务便利泄露商业秘密;违反生活纪律。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在办公楼购置装修、贷款审批和发放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王雪峰身为中管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原则丧失,纪法意识淡薄,长期利用组织赋予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亲”“清”不分,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甘于被“围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王雪峰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开发银行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王雪峰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东营市监委将王雪峰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4月7日消息:日前,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王雪峰(正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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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山西品位生活综合自东营市中级人民法
院、 山西省纪委监委等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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