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是她的权利,这点从程序上来说,是需要保护的。但是维持的可能性要远大于改判的存在概率。
她这个案子是一个社会价值观取向和法律适用以及大众关注度相结合的重大案件。对于公检法而言,都需要把这个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到办得严,诉得准,判得对。
记得以前他在庭审的时候阐述自己是一个善良的人,在善与恶之间,她选择的是对自己的善而对他人的恶。
从目前来看,她的犯罪行为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就目前的证据和庭审来看来看,也没有哪些可以足以认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也没有任何重大的犯罪线索提供、也没有提供任何重大的他人犯罪事实同时她也不具备任何可能或未来可能做出的重大贡献,所以,改判的几率几乎很小。
生命在最后,任何人都需要去搏一下,因为谁也不想死,对她和她的家属而言,活下去就有希望。
作为社会影响力空前、舆论高度关注、伤亡人数众多、涉嫌罪名严重的历史性案件,一般来说,不会轻易改判。一审合议庭定是考虑了全部案件情节和案外诸多因素,最后综合作出的判决结果。注意看,官方对此有关的案件描述用语是“特大杀人犯”、多年潜逃、流窜作案。
从一审南昌中院宣判的结果看,劳荣枝最终所涉的罪名是三个极其严重的罪名:
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
2021年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三个罪名,可以说个个都是置人于死地的罪。
1、故意杀人的量刑起点即为死刑,只有在情节轻微的情况下,才会对量刑进行逐步减轻从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抢劫罪的量刑上不封顶,最高也可至死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如果有(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等情形的,是可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3、绑架罪的量刑封顶刑也是死刑。在绑架他人过程中,如果杀害被绑架人,或故意伤害致其重伤死亡的,处无期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以说,劳荣枝所犯的三个罪名,其后果都是让人闻风丧胆的极其严重的。虽然其与法子英等人(已经另案处理)共同实施多起犯罪,但在本案中,于其自身而言,最有利的可能就是: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问题。
虽然《刑法》第二十七条已经对从犯的量刑作出了解释和认定,即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是,综合考虑本案的众多社会影响和恶果,即便是从犯,也很难对其最终的刑罚后果有所撼动。说白了,再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改变不了最终的判决结果。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正义,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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