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土地征收项目名称
灵璧县2021年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范围
本批次土地共涉及5个地块,总用地面积13.1798,拟征收集体土地13.1798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13.1798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地块一:位于经济开发区刘尧社区(虞姬乡刘尧村)、虞姬镇(虞姬乡)灵光村,东至刘尧社区建设用地,南至刘尧社区沟渠、建设用地,西至S303道路,刘尧社区建设用地。
地块二:位于经济开发区刘尧社区(虞姬乡刘尧村),东至S303道路,南至刘尧社区建设用地,西至已批国有土地,北至刘尧社区建设用地。
地块三:位于经济开发区刘尧社区(虞姬乡刘尧村),东至刘尧社区建设用地,南至刘尧社区耕地,西至平山路,北至刘尧社区建设用地、坑塘。
地块四:位于经济开发区罗河社区(灵城镇罗河村),东至罗河社区沟渠,南至罗河社区耕地,西至罗河社区道路,北至罗河社区建设用地。
地块五:位于杨疃镇红光村,东至已批国有建设用地,南至已批国有建设用地,西至已批国有建设用地,北至红光村建设用地。
三、土地征收目的
为了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四、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征地行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9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灵璧县人民法院灵西人民法庭审判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灵璧师范学校迁建项目、钟灵大道东延段和灵璧县三山路工程项目需要,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土地征收项目名称
灵璧县2021年第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范围
本批次土地共涉及征收4个地块,拟征收集体土地2.4694公顷,其中农用地2.3679公顷(耕地2.0694公顷)、建设用地0.101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地块一:位于灵城镇七里村,东至七里村耕地,南至七里村建设用地,西至S201道路,北至七里村耕地。
地块二:位于灵城镇山南社区(山南村),东至山南社区农村道路,南至已批国有土地,西至已批国有土地,北至已批国有土地。
地块三:位于虞姬镇(虞姬乡)黄岗村,东至已批国有土地,南至黄岗村耕地,西至已批国有土地,北至已批国有土地。
地块四:位于虞姬镇(虞姬乡)黄岗村,东至已批国有土地、黄岗村耕地,南至黄岗村建设用地,西至黄岗村耕地、沟渠,北至黄岗村耕地。
三、土地征收目的
为了实施灵璧县人民法院灵西人民法庭审判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灵璧师范学校迁建项目、钟灵大道东延段和灵璧县三山路工程项目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四、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征地行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9月1日
灵璧县2021年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土地征收项目名称
灵璧县2021年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范围
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3个地块,拟征收集体土地11.7130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 公顷)、建设用地11.713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地块1:位于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灵城镇山西村,东至磬山北路,南至居民点、耕地,西至迎宾大道,北至居民点、耕地。
地块2:位于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灵城镇十里村)、灵城镇山西村,东至磬山北路,南至道路、耕地,西至居民点,北至居民点、耕地。
地块3:位于灵城镇北关社区(北关村),东至居民点,南至园亭路,西至磬山北路,北至灵河路。
三、土地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四、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征地行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9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土地征收项目名称
灵璧县2021年第13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范围
三、土地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四、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征地行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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