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9月8日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

在巡查中发现

砚山县绿景豪庭

(砚山县李某汽车维修店门口)路段

有人清洗车辆污水外流污染路面

经过调查

当事人李某

清洗车辆污水外流污染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第十四项及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对当事人(李某)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 壹仟元整

(小写∶¥1000.00 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