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6月19日,田某驾驶大货车在高速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现轮胎冒烟,便停下车来查看,后返回驾驶室拿瓶装水灭火,不料发生轮胎爆炸,致右眼六级伤残。
由于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田某起诉,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某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公司在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内赔偿34万多元,但因某统筹公司不能按期赔偿,田某申请法院执行,可法院执行人员却告知某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公司因涉案30多起,账号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
【分析】
那么,统筹公司与保险公司相比较有什么区别?对此,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统筹公司是交通运输行业的内控机制,根据2012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目的在于“鼓励交通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而,保险公司则是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设立。可见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因此部分车主在加入“车辆统筹保险”后,认为“车辆统筹”就是车辆商业保险是错误的。另外,二者所涉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也不相同,涉统筹公司的案件一般适用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而涉保险公司案件则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故车主在办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当然,任何一项新生事物都会出现不同的质疑和杂音。在此,建议广大统筹公司加强业务水平管理,增强对参筹运输车辆事故预防,控制事故风险,同时提升理赔率,取信于民,从而把好事办好。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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