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上游新闻、极目新闻、新浪新闻、红星新闻

9月13日上午10时许,辖区新竹路发生一起伤害案。一男子进入新竹路某单位,将工作人员薛某击伤后逃逸。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追捕,于11时50分将雷某(男,47岁,武汉人)抓获。经初步调查,雷某交代,因纠纷对薛某不满遂行凶。目前,伤者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早上10时30分,多名目击者拨打极目新闻热线称,东湖高新区新竹路发生枪案。“我住在旁边的金地阳光城小区,10点出门办事,路过一家律所的时候突然听到‘砰’的一声枪响。”袁先生告诉记者,据了解,伤者是一名男性律师,事发后已被送往医院。事发后民警立即赶到了现场。“我看见伤者被担架抬上车的时候人已经没有动了,应该伤得很重。”袁先生说。另一名爆料人林先生说,当时他正在单位上班,听见枪声后赶出来发现事发现场已经围满了人,民警第一时间封锁了现场。

律师称,目前正在派出所配合警方调查:“(凶手)是败诉一方的当事人,(案情)有点复杂。我们得知这个消息也很突然。” 据悉,被枪击律师名为薛某,是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另一同事黄律师称:“薛律师在洪山区法院附近的办公室,跟我们不在一起,平时见面见得少。听说是对方败诉了,心里不高兴(行凶)。薛律师很年轻的,今年才三十多岁。” 隔壁店铺目击者刘先生介绍,受害人为人和善,毕业之后就在这里工作,日常经常在一起聊天。“他不久前才在隔壁买了电动车,聊天的时候说刚买了房子,准备结婚的。女朋友跟他在一处工作,凶手直接进入就开枪了。女朋友哭着出门跟妈妈打电话,说男朋友被枪打了。凶手当时还没走远。”

有媒体记者了解到,受害男子姓薛,30岁左右,湖北一家律所的专职律师,2018年8月领到执业律师证,常在该中心工作。目击者刘先生介绍,薛某和其女朋友均在该中心工作。案发当时,凶手直接进入中心就开枪。接着,其女朋友哭着出门跟妈妈打电话,说男朋友被枪打了。目击者王先生介绍,犯罪嫌疑人40多岁,作案枪支长约50厘米,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将枪藏在网球拍的套子里,走上马路后掏出枪拦车,全程没说话,拦了两辆都被司机躲过,然后嫌疑人拉开一辆路边的宝马车并从后排上车,正在看手机的司机推开车门跳车,凶手随后驾车离开。

新竹路我是了解的,这个律所的位置一边几十米就走到尽头,尽头是和新竹路垂直的民族大道,新竹路另一头尽头是垂直的雄庄路。平时的新竹路非常拥堵,因为路本身不宽而车子却很多,路两边都是住宅小区的各种店面,小区叫金地阳光城,很大,住的人很多,附近还有青年城,还有个生鲜市场进进出出的运货车和电瓶车很乱等等,人多车多,所以罪犯想要抢车逃跑其实是一个很不明智的选择。

据说罪犯抢了逃到粥味堂抢了宝马车,那么他逃离的方向应该是背着民族大道,向着雄庄路,这是很差的逃脱路线,如果警察来的够快,他应该逃不出雄庄路,因为雄庄路更拥堵。不过就算他向着民族大道逃跑也是无济于事。逃到民族大大概率会遇上红灯,如果强行闯灯必定发生交通事故更难逃脱,如果运气好遇上绿灯,最好的路线就是顺着民族大道往江夏方向逃跑,但是民族大道一路上也有很多灯,也会拥堵,只要熬过了与民族大道垂直交叉的南湖大道就可以一路畅通,直到江夏大道,再沿着江夏大道逃到庙山纸坊甚至逃出武汉。不过就算他运气好逃出了武汉也于事无补,迟早会落网!所以根据推算结果,还不如不逃,估计罪犯也没想真逃,他自己肯定知道逃不过的,他在扣下扳机的那一刻已经做好了选择!

官司输了,你杀对方律师有什么用?这下好了,持枪抢劫,故意杀人,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落网,他可能涉及的罪名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还有其他犯罪情节还需要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

结合前段时间,某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被自己的当事人杀害,可以说律师已经成为了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为什么会这样,这是值得我们整个法律体系思考的,笔者的观点是:不应当将所有的司法行业风险全部转稼给律师,各方面的司法主体全部应当承担起自己的法律责任,依法保障各方面当事人的权利,尤其是保障律师的人权。这个案件让我们的第一感觉就是:律师打输了官司被自己当事人杀,打赢了官司被对方当事人杀,律师,何其无辜也!

以本案而言,薛律师忠于职守,给自己的当事人维护权益,并成功执行了对方的财产,可谓一个优秀的律师,为当事人称道。但是对方当事人,因为自己的唯一房产被执行了,就对律师产生了杀意,进而实施了谋杀。那么在这个案件中首先,凶手的房产就该当执行,其次在整个执行程序中有律师的成分在里面,也有法官的成分在里面,为什么只将自己的怨气发在律师身上,是不是因为律师好欺负?

就本年度上一个女律师案件来说,女律师代理的案件应当说肯定会胜诉,只是程序拉长了,为什么程序拉长了,是女律师自己的问题吗?不是,那是什么原因呢?是因为法院要搞前置调解程序,并进而做所谓的立案日期后置,导致这个案件久拖不决。任何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一旦案件进行了司法程序,律师就很难对司法程序进行干预,因此该案件中女律师没有责任,如果有责任,也是其他人的问题,那么为什么就女律师被杀了呢?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时候,一定要将诉讼风险告知并确保其知晓,制作风险告知书、谈话笔录是标准流程的第一步,也是降低自己执业风险(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投诉)的必要手段。如果遇到沟通比较困难,喜欢自说自话,情绪容易激动的当事人,能不接还是别接了。这样的人如果接受不了诉讼结果,很有可能会迁怒于律师,即使你已提示和说明了其中风险并在告知书、谈话笔录等文件中使用黑色加粗字体注明。有知友提醒事情是被诉一方当事人干的,我只能说这种情况,律师很难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