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公民应当主动配合

可有些人却

公然挑衅交警执法权威

阻碍交警执行职务

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9月9日7时许,张某某因停放在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米氏孕婴店门前车牌号码为鲁Q83***的白色路虎牌汽车违停并占用盲道,接到要求调车电话时对交通警察进行辱骂;张某某、李某某等人酒后赶到违停现场对执行职务的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采用言语纠缠的方式阻碍交通警察执行职务。

9月9日,张某某、李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分别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侵犯

在此

呼吁广大群众增强法治理念

积极配合交警执勤执法

最后

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

相关法律法规

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法律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交警部门始终对

阻碍执行职务及妨害公务

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对于挑战法律权威

侵犯民警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来源:临沂老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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