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提醒

超标电动自行车

2021年10月1日起

一律不得上道路行驶!

2020年9月21日

茂名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牌

使用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9月30日止

2021年10月1日起

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上道路行驶

茂名市公安局关于延长

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牌使用过渡期限的通告

为规范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茂名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摩托车(含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茂公通字〔2017〕94号)的规定,以及茂名市区交通、群众生活出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本通告。

一、延长临时标识牌使用过渡期限。在2017年8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原申领在用的超标二(三)轮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牌,使用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9月30日止

二、鼓励购买车辆保险。在过渡期内,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行购买车辆保险。

三、超标电动自行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对驾驶超标二(三)轮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需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并遵守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四、鼓励主动置换和报废。超标电动自行车,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鼓励群众在过渡期内主动自行置换符合新国家标准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或者自行申办报废。过渡期届满后(2021年10月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上道路行驶

五、请之前申领了临时标识牌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的车主,尽快携带有效资料,开车到交警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茂名市公安局

2020年9月21日

不符标准的电动车强制退出市场

自2017年9月1日起,茂名市为强化两轮、三轮电动车的管理,规范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强制退出市场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本地实际,采取了办理临时标识牌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对强化茂名市交通秩序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国家正式出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2019年4月15日实施),电动车(不包含电动汽车)分为两类——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电动摩托车(机动车),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将强制退出市场。

电动自行车符合国标的重要指标

  • 新标准将最高车速为25km/h

  • 整车质量(含电池)最高为55kg

  • 电机功率最高为400W

  • 蓄电池标称最大为48V

  • 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还需要上牌吗?

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2019年4月15日起,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依法取得茂名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方可上道路行驶。

而电动摩托车和轻便电动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的管理范畴,上牌需要有合格证、车辆一致性等证书,根据整车重量或功率大小,电摩应该上黄牌、轻便电摩应上蓝牌,电动自行车则上白牌

驾驶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需要驾驶证吗?

电动摩托车和轻便电动车摩托都属于机动车的管理范畴,骑行必须要有相关驾照

骑行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非机动车)不需持有驾驶证,但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也要佩戴头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严格遵守通行秩序,禁止闯红灯、逆向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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