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核心,其中重大性要求是对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重大性制度设计过程中,需考虑制度实施的效率与成本,选择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具有重要性的信息,进而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重大性的判断需将一定的标准应用于特定的事实之中,信息披露的成本与效率的考虑是均衡标准,证券监管中发展了定量与定性两种规范标准。定量标准与定性标准分别代表了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的两种规范体系。
定量标准的优势在于易操作,具有确定性,可以降低公司的披露成本。但定量标准也有其弊端:定量只能作为重大性判断的初步手段,不能取代对重大性因素的全面分析;无法量化的非财务信息无法确定其重大性;公司可以通过调整收入以符合定量标准,使之无法触发披露义务。
定性标准关注的不是披露信息的量化影响,而是对该披露本身是否具有重大性作出判断,即该信息是否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仅以定量标准判断重大性会偏离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的影响。定性标准将非量化的其他标准,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等作出投资判断时需考虑的因素纳入重大性的考察范围内。
将定性标准纳入重大性判断考察时存在操作困难的难题,模糊的定性披露增加公司合规成本,重大性难以得到客观验证。新的《证券法》第八十条对重大事件作了定义,第一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第二款对重大事件作了不完全列举的规定。在选择重大性标准的时候,可以综合运用定性标准,完全列举重大事项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实践,通过不完全列举
,以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这一客观标准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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