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某在未取得医师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从事中医推拿按摩多年。2017年5月下旬,魏某某在x市x区x孕婴童生活馆进行中医按摩,并对冯某春称可用中医推拿按摩方法治疗强直性脊柱炎。张某1(系被害人魏某3的姐夫)得知该情况后,请魏某某到家中为被害人魏某3治疗强直性脊柱炎。

2017年5月31日8时30分,张某1带魏某某、冯某春等人到魏某3家中,魏某某了解魏某3的情况后,先对魏某3的胳膊、腿部进行穴位推拿按摩,后对颈部进行穴位推拿按摩,并扭动颈部,因魏某3喊疼,魏某某停止。后魏某3出现手无知觉等症状。大约两个小时后,魏某3死亡。

经鉴定,魏某3符合钝性外力造成第6、7颈椎椎体间横行撕裂、颈髓挫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魏某3在被魏某某推拿按摩后,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x市第四人民医院急诊科出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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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意见

被告人魏某某辩称其不是非法行医,是保健,没有用针,也没有开处方,按摩的是魏某3颈椎3、4节颈椎,其在被害人家歇了半个小时,期间被害人说后背有点硌,张某1用一个长40厘米,宽30厘米的毛巾被垫在被害人的后背,其离开时魏某3呼吸正常,被害人是两个半小时后才有的症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辩称其没有赔偿责任,可适当补偿魏某3的近亲属。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魏某某提供的按摩保健服务不应认定从事医疗活动,且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魏某3的死亡与被告人的按摩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魏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魏某某有坦白情节,没有犯罪前科,魏某3自身的疾病也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故应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某春辩称其并非x市x区x孕婴童生活馆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实际经营者,其与魏某3的死没有关系,亦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人供述

其20多岁时在部队学的中医经络穴位推拿按摩,40多岁时从事中医经络穴位推拿按摩工作,但没有行医证和推拿按摩方面的资质。2017年5月20日左右,其被聘请到冯某春等人经营的小儿推拿按摩店工作。平时给有腰腿疼痛、颈椎病、前列腺炎、胃病、血糖高的病人做按摩,冯某春等人问其是否给强直性脊柱炎的病人做过按摩,其称作过,且病人被治愈。冯某春和死者的姐夫等人遂请其去家里为病人做推拿。

2017年5月31日,其与冯某春等人到病人家,病人身体很弱,其将治疗中可能出现的疼痛程度及一些症状告知病人家属,在家属的再三坚持下,其开始对病人进行推拿,在按摩胳膊、腿部的过程中,病人一直喊疼,在按颈椎时,其动了动病人的脖子,脖子特别硬,根本动不了,其给病人擦了药酒,就用双手扶着头部,左右来回扭动。按摩完后,病人不说话,脸有些红。后其与他人离开。中午12时许,冯某春给其打电话说病人不行了。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1、朱某的证言证实,魏某3很早就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二人得知魏某某能治强直性脊柱炎后,遂请魏某某到家中为魏某3按摩。2017年5月31日8时许,张某1领魏某某、冯某春等人到魏某3家,魏某某见到魏某3后,称能治好魏某3的病,后冯某春在后面抱在魏某3,魏某某给魏某3按摩了手、胳膊、脚、腿。

魏某3一直喊疼,魏某某就停下来,歇了一会儿后,魏某某开始给魏某3按摩脖子,魏某某双手抱着魏某3的头左右掰,疼得魏某3直掉眼泪,并说手脚没感觉,魏某某说没事,是正常反应。当日上午11时许,魏某3眼睛半睁不睁,喘着粗气,手指、嘴唇都紫了,后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医生赶到后,给魏某3做了心电图,确认人已死亡。

2、证人刘某、甄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31日上午8时许,二人跟随魏某某、冯某春到魏某3家,魏某3身体十分虚弱,魏某某在问了魏某3的病情后,开始给魏某3按摩,按摩时魏某3直喊疼,按摩颈椎时,魏某某在颈椎上抹了点药,用双手晃了晃颈椎,向下压了几下脖子,大概5分钟就结束了。

3、证人侯某、张某2(x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生)的证言及急诊病案记录证实,2017年5月31日11时35分许,二人接到急诊电话,后赶到病人家,给病人做了常规生命体征检查,做了心电图,确认病人生命体征消失。

五.庭审意见

被告人魏某某关于其不是非法行医,未对6、7节颈椎按摩的辩护意见及其辩护人关于指控魏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意见,经查,被告人魏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而为患强直性脊柱炎的被害人推拿按摩,从而造成被害人魏某3第6、7颈椎椎体间横行撕裂、颈髓挫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该事实有x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证实,足以认定。

六.法院判决

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魏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1、魏某2关于被害人魏某某的抢救费、丧葬费,共计人民币二万八千五百三十三角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