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和电是生产生活的必备资源,有时业主欠缴物业费时,有些物业公司会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制裁”业主,那么物业是否有权断水断电催缴物业费?当业主因此受损失物业是否需要担责呢?
刘先生租用了某物业公司的一间商铺用于经营水果店,与物业公司公司签订协议之后依约交纳了部分商铺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经物业公司多次催要,刘先生还是未将剩余费用转给物业公司。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只好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向刘先生催收租金。但物业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便极端的采取了停水停电的方式,致使刘先生水果店中大量水果损坏,造成了刘先生经济损失。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采取的方式极端,造成自己损失严重,无法经营。于是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不料,物业公司却以刘先生一直未缴纳物业费为由拒绝了刘先生的诉求。
协商未果,刘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损失,物业公司则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刘先生支付拖欠的租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擅自采取停水停电、上锁催讨租金、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影响了刘先生的正常经营活动。因合同尚未解除,物业公司以停水停电、上锁干扰经营,没有尽到提供适租义务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刘先生亦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导致违约。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均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判令双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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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普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单纯以本案中出现的断水断电行为“粗暴”地进行催缴,不仅无法实现自己的权益,还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法律责任。最终物业公司还不得不因为自己的停水断电行为,承担给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到,以停止供电、供水的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物业服务公司应该根据与业主订立的《物业管理协议》,采取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解决拖欠物业费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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