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案近日宣判了,缓一刑一,既不是无罪,也不是死罪。

但在货拉拉案宣判的前两天,就不断爆出新闻刺激着社会情绪。9月8日上午10点左右,一名30岁的女乘客持刀将55岁出租车司机脖子捅伤。画面可见,女乘客右手持刀,突然暴起连续刺向司机颈部,单是公布的画面,女乘客就刺了司机7刀。

随后货拉拉案的宣判明显影响了社会对风险的评估。不少出租车公司开紧急会议,同意自家司机可以拒载女性乘客,对外宣传是处理惩罚,对内通过转移支付的手段重新补贴司机损失。如果司机载女客,出了事情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公司的决策转折点在于今年2月份发生的长沙货拉拉女生坠亡案件的宣判。该案时隔半年重回公众视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9月10日湖南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一判决引爆社会舆论。

在当前社会氛围下,按理来说网络舆论的主流应该是“这判轻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才判一年?”而这次,同情被告人的声音和司机无罪的声音却出乎意料的响亮。

货拉拉案宣判造成的社会影响,两种对立舆论的交锋,又进一步把围观的看客拉进讨论漩涡。这一次,谁都不能置身之外。

货拉拉案为什么引爆了舆论?在我看来,对周阳春的审判程序有三个存疑点。但在说存疑点之前,让我们重新梳理一下事件流程。

2月6日,网络爆料长沙一名女乘客乘坐货拉拉平台网约车时坠亡,爆料证据指向司机在行程中图谋不轨的可能。该爆料在网络上迅速引爆舆论,公安机关介入调查。随后,公安机关宣布周阳春犯罪事实不充分。

2月23日,案情迎来反转,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阳春刑事拘留。3月3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至此整个事件暂告一段落,渐渐淡出人们视野。直到9月10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此案重回大众视野。

整整六个月时间,周阳春就这样消失在了人们的视线中。周阳春的妻子李女士在这半年内,也没能见到自己丈夫。只能一直在外周旋,寻找合适的代理律师做无罪辩护。开庭那天是李女士自2月23日丈夫被刑拘后的首次相见。

她无法看见丈夫表情,但周阳春的体态和言语中透露着疲惫、憔悴、虚弱。周当庭认罪,基本没有什么辩解,对检方和律师的提问“表示同意和默认”。

有关报道称,在开庭前周阳春已经签订认罪书,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受害人家属签订谅解书。当日,岳麓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周阳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社会舆论的引爆在于货拉拉案判决的三个疑点:

(1)程序不正义——法院拒绝周阳春家属为其聘请的律师,法援机构强制指派法援律师

(2)岳麓区检察院在该案中可能存在个人或者团体私利考量,难以公允地进行公诉;

(3)羁押时间太长,如果无罪释放将损害部分人的利益——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周阳春本应无罪,但不得不有罪

第一点,法院拒绝周阳春家属的委托律师,是程序不正义的问题。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今年3月25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审查核实之后应当终止该法律援助。如果同时存在法援机构指定法援律师和近亲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被告人确定辩护人选

但事实并非如此,“占坑法援”的现象长期存在于我国具体司法行为中。

“占坑法援”是被告亲属委托辩护律师,而法院和法援部门利用被告羁押期间的信息不对称,强行给被告人制定法律援助律师,然后以被告人有法援律师为理由,拒绝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律师辩护。

这种情况同样出现在周阳春身上。8月13日,李女士通过其认证微博发声,表示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拒绝法援律师的报告》,希望由自己聘请的律师介入辩护。

然而,岳麓区人民法院没有保障被告人自聘律师的权利,而是指派了两位法援律师,分别做轻罪辩护和无罪辩护。接到消息后,周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并且转发了一篇文章《占坑法援,依律当休》。

第一个疑点的核心就是,强行指派法援律师,程序不正义下如何保证结果正义?

“占坑法援”实际上是法院与法援机构之间,心照不宣的行政媾和行为。为何这么说?

从我国的公检法系统来看,法院与政府平级,法援机构是政府下属部门,两者之间相差两个层级,在行政上和功能上,两者并无直接关系。

如果条件合适,为了保证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应该允许法援人员进入,它本身跟法院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关系。

而实际操作中相关机构总有许多办法绕过相关法律和最高法的解释,“占坑法援”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被告人不知不觉中被代理,面临程序不正义的判决。

一种比较常用的方法是找各种理由拒绝委托律师见到被告人。再转告被告人,亲属没有为你委托律师,为了保障你的合法权益,法援机构依法依规派遣法援律师。更恶劣一些的,法援律师直接不见被告人家属,甚至要到开庭那天家属才知道法援律师是谁。

恶劣占坑的典型就是劳荣枝案。法援机构强行给劳荣枝指派了两名援助律师,而劳荣枝亲属聘请的律师则毫无施展余地,直到开庭,劳荣枝的家人才见到两名律师。劳荣枝当然有罪,但只有当连恶棍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依法保护时,我们才能相信程序正义面前人人平等。

所谓程序正义,就是要让犯人心服口服,让正义得到最大伸张,而非用庞大的公权力去向舆论或者道德献媚。

为了彻底解决“占坑法援”的现象。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正式出台。

该法律明确了两方面的规范,一是司法机关不得妨碍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二是在被告人自聘律师时,法援机构指派的援助律师必须终止服务。不幸的是《法律援助法》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届时,对于已经收到判决书的周阳春而言,一切已经尘埃落定。

第二点,检察院在此案中可能存在个人或者团体的私利考量,不能以公允的态度提起公诉。

在细说第二点之前,让我们先看一个十年前的,案情高度相似的案件。

2013年11月13日,中国江苏网刊载了这么一条地区新闻,原标题是《的姐带客“不走寻常路” 乘客恐慌跳车摔成瘫痪》。

2012年11月3日,男青年陈雷拦下一辆的士。可能是因为路途遥远,的姐表示不打表,谈好往返价钱再出发。讨好价钱后,出租车行至途中由于必经路段施工,车辆无法通过,考虑到目的地已经不是很远了,的姐要求陈雷下车不行。

陈雷认为价格是事先商定的,钱他也已经付了,将乘客送到目的地是司机的义务。更不用说这么多行李,大半夜提着走路安全也成问题,于是断然拒绝。的姐说,送到目的地可以,不过要绕远路,得加钱。陈雷也是耿直小伙,直接拒绝了的姐要求。

的姐内心不满,大晚上拉个客又不通情理,索性转向灯一打,车往不明方向飞驰而去。陈雷这下害怕了,叫的姐停车,他要下车。而的姐这边也在气头上,完全不想理睬这个又抠门又不通情理的乘客,心想把他送回原地,就当白跑这趟。与此同时,为了消解情绪,的姐拿出手机打给别人,把自己这的情况说了出去。

陈雷见的姐给他人打电话,内心更加害怕。越想越怕之下,陈雷决定“自救”。他翻到后车窗跳了下去,当场摔至昏迷,拉去医院确诊为右全臂丛神经损伤,司法鉴定结论是右上肢遗留瘫痪,五级伤残。

最终,陈雷把的姐告上法庭,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雷作为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跳车后果,所以陈雷对损伤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的姐被判赔偿陈雷6万余元

2012年的乘客摔瘫痪事件和2021年的货拉拉事件。同样是晚上打车,同样是乘客与司机的矛盾,先是乘客不理解司机,然后是司机对自己的行为不予解释,乘客的恐惧进一步加深,最后乘客跳车。

两个案件的重要区别是2012年是原告负主要责任的民事案件,而2021年货拉拉案则是被告负主要责任的刑事案件。两个案件高度相似,为何前者是民事案件,后者是刑事案件?

单纯从判决结果上看,周阳春的量刑合情合理。周阳春被判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庭审中,检方和辩护人的争论核心也是构罪、罪轻。

反常之处在于,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过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却又主动建议法院量刑从轻。

其实在临近开庭之日时,已经有人预言货拉拉司机最后会被判有罪。原因3月25日最高法发布的有关国家赔偿案件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羁押超过半年最后却宣判无罪,受害人就有权利要求国家赔偿

在半年前,周阳春被公安机关拘留调查,调查过后公安机关认为周阳春不存在犯罪事实,上报检察院后释放。但在一段时间后,区检察院重新对周阳春进行羁押侦查。这种先放人又抓人的方式,也没有任何相应的官方解释,在群众心里埋下了疑惑的种子。

从那时起,不管结局是重判还是无罪,检法二院总要受到部分人的社会舆论压力。但实际判决却是两边不讨好,希望判重罪的人自不用说,主张无罪的人开始形成一种猜测——

如果是周阳春本应无罪呢?

回看时间线,从3月3日周阳春被羁押,到9月10日接受审判,超过6个月的时间,周阳春消失在了社会的视野中,也消失在了家人的生活中。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周阳春无法与外界联系,不能与家人相见,甚至辩护律师都是法援机构指派,因为法院拒绝接受李女士聘请的委托辩护人。

如果这半年时间里,检察机关对周阳春的侦查结论是无罪,后果将会很严重。

首先是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在此后数年间,呼格吉勒图、聂树斌、张玉环等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引起了社会关注法律公正的热潮。在一系列冤案平反的过程中,群众普遍对国家机关纠错能力的提高表示称赞,同时对冤案的再次出现表示警惕。

对于周阳春而言,如果无罪释放,根据2021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他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依据来源于《解释》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一)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

周阳春从3月3日被检察机关羁押,到9月10日接受审判,失去自由已经超过6个月。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就意味着有人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

第三,不正常的羁押时间。该疑点既能单独存在,也能与第一第二点互相支持。

即使从3月3日检察院批准逮捕开始计算,周阳春与正常社会的隔离也超过了半年之期。但按有关法律,周阳春最多羁押五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至163条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羁押期满而案件尚未结束,则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67条、74条)。

侦查羁押期限并非死板的期限,在特殊情况下,该期限可以延期。公安机关可以延期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案情复杂的、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上报上一级检察院(这里就是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可以延期1个月。

在此基础上如果是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案件可以上省级人民检察院延期2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此外,发现新罪行的,从发现之日开始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显然,货拉拉案并不属于大案要案的范畴。即使考虑到周阳春案最坏的情况,在两个月羁押期的基础上,加上案情复杂(1个月)、可能判十年以上(2个月)。退一万步说,他最多只应该被羁押5个月。

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周阳春在被羁押期间的经历完全不透明,容易让社会舆论浮想联翩。

事到如今,判决已出,岳麓区人民法院和岳麓区人民检察院面临着三个方面的质疑。分别来自拒绝委托辩护人导致的程序不正义、检察院个人和团体私利的压力无法保持公允诉讼、羁押超期

三者的关系是如此明了。拒绝委托辩护人的程序不正义有可能导致周阳春的无罪判决,而无罪判决下的羁押超期事实,将赋予周阳春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一旦周阳春申请国家赔偿,对应司法机关中将有人要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检察院与法院独立办案,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不受社会团体、个人的胁迫。但舆论质疑与舆论胁迫是两回事,周阳春一案的整个流程确有疑点在此。

公检法是正义的代表而非正义本身。三者作为国家暴力、检察、司法机关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义务,但不论何种机构,其决策总要有人来执行。而在法律的语境下,人都是被假定为有私欲的。

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程序正义的意义都是要把人“自私”的部分压制,将“为公”的部分释放出来。

呼格吉勒图、聂树斌、张玉环等人正是蒙冤而死,更有许多人活着却失去了人生最为宝贵的几十年。当国家意志的代表在这些人面前——或是墓碑面前——诵读平反书时,活着的人只会有短短的激动,然后是长久的、由于被国家权力和社会歧视残害所带来的麻木。而那些躺在坟茔中的人,平反书早已毫无意义。

这一次,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都欠社会一个解释,关于潜在的程序不正义将导致结果不正义的解释。

货拉拉的宣判为造成的社会舆论对立是如此尖锐,以至于有人说这是第二个“彭宇案”。“彭宇案”摧毁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让中国的道德水平倒退了五十年”。此后,中国度过了近十年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的时代。

不管货拉拉案会不会重新宣判,它的结局同样会影响一整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