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9月13日,武汉一家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内发生枪击案,一名薛姓律师中枪身亡。就在当日,湖北武汉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某某在赴湖北孝感市汉川市开庭时被人持刀伤害。

当这一报道见报后,网友们便展开了热烈讨论。

网友小利:律师,怎么就成为了高危职业了呢?我也是一名律师,没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秉承法治精神,维护法律尊严,任何凶险都吓不倒我。

网友余晖:严厉打击针对律师的各类暴力事件,让律师安心执业。

网友豆豆的春天:律师只是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他们有什么错?如果针对律师行凶,只能证明这个人已经失去理智了。

网友有态度的人:冲动是魔鬼!有些人在还没有搞清楚律师的身份之前就一味地针对律师使用暴力,这是不正确的。律师仅仅是帮助原告或被告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法律顾问而已,他们何罪之有呢?干嘛要针对他们使用暴力呢?

总之,众多网友都表达了各自的看法。当然,也有网友对律师行业中的一些失德律师进行了批评。

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在公元前510年时,便出现了职业律师。

据称,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各种各样的法律均有,法律条文非常复杂,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进行协助,因此,社会上便出现了一种通晓法律条文并能够帮助当事人打官司的人,这种人就是后来的律师。

我国古代,是没有律师的。这主要源于我国古代没有完整的法律制度,同时,无论是官府还是民间,人们对诉讼都是非常排斥的,因此,一直到唐代以前,我国是没有律师的。但到了唐代的时候,我国的法律制度开始逐渐健全,于是,便在民间诞生了一种专业帮人办理各种诉讼事务的人,这种人被称为“讼师”。

不过,“讼师”这个职业是不被官府承认的,他们只能够蛰伏在地下,帮助委托人代写诉状,他们不具有主体资格,没有法定权利,不能够公开参加任何诉讼活动,当然,更不能堂堂正正地走进审判公堂,帮助当事人打官司了。直到清末的时候,官府才承认了“讼师”的法律顾问。

解放以后,新中国建立起来了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在1954~1956年时,许多大、中城市纷纷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不过,由于历史的原因,到了60年代初的时候,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全部解散,社会上也就没有了律师这一职业。直到1979年时,我国才重新开始逐步恢复律师制度。到了1996年时,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后来又几经修订、修正 。我国的律师制度渐渐走向了规范。

一般来说,所有的执业律师都必须按照《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事各项业务,他们并不能够超出执业范围而从事其他业务。无论他们为哪一方诉讼当事人代理诉讼,都会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尽力诠释法律的公正性,因此,诉讼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对律师产生偏见,坚决不能够使律师成为“高危职业”。大家以为呢?